不方便就放著爛(例如有事,要去新公司報到,公司路程很遠)
真的扣你錢就到勞工局申訴
雖然說放著爛,但是沒必要口出惡言
只要跟對方提
1.這不符合勞基法(違法)
2.當天要去面試,沒辦法前往(你把我資遣了,我只好去找工作,哪有空幫你交接)
3.家人要求要交接要付錢
(業務技巧中的假想上司法,當客戶提出不合理,或較誇張的要求時,可以用回去請示上司的方式來交涉)
基本上會凹你多上一天班交接的公司,公司文化也好不到哪去
會被隨意資遣,代表資方認為你的工作取代性很高
那你去不去交接對公司影響不大,你不交接,還有你主管或職務代理人負責
那些叫你一定要交接的,你可以不要理會
很多不是慣老闆,就是資方腦,真的為你著想的有幾位?
台灣一堆中小企業,真的跳到另一家遇到認識的機率有多少?真的给你穿小鞋的有幾個?
遇到了大不了再跳一家
而且,我朋友之前跟上司吵架離職,新的公司長官剛好跟舊老闆有仇,加上我朋友能力不錯,反而獲得重用
這種例子不是沒有
另一個方向想,只要你拒絕了這個不合理的要求
下次公司就知道要請人上班是要付錢的
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23日後不去就不會怎樣
建議拿張離職證明,而且要非自願的
至於去不去交接,看你自己
但是真的去了,大概講講就好
畢竟那不是在"上班時間"的行為,所以不用掏心掏肺的說明
記得收集證據保護自己
無良的行為可以不用跟他客氣
這種公司不敢去勞工局告你
因為他們做錯的事更多
(有打卡嗎?如果沒有法子舉證就只能認了,有去申訴時一定要說出來)
2.說若我6月底沒去交接,將不會算給我一整個月的薪水~~
(有說而妳也同意了,所以雙方同意,同樣有去申訴時一定要說出來)
不好意思,以下進入正題
今日22日被通知資遣,對方以不適任當作理由,
要求我星期一(24號)去做交接,
3.但薪水只算到23日,沒有算我24日去交接的錢!~~
(這裡出現了,上面哪條它說的而妳配合,申訴時這句重要)
~~(薪水到23日,24日不算,基本上你24日可以帶者交接文件,然後花個一小時跟要交接的人說明,然後就可以走了)
~~(事實上勞方有交接的義務,但是並沒有所謂的時間性,一個小時還算多了,有做好文件丟者也算交接,交接不代表要教會)
其它暫時沒想到...基本上妳如果申訴時都說出來,勞工局應該會再替妳爭取哪一天..
對了,該公司在妳正式上班有投保嗎?勞健保都要,如果沒有,嘿嘿嘿...
非自願離職證明一定要...
PS.有些小公司三不五時請人,然後叫人走路,又請人,其實它們是想領政府的補助金,所以找工作不要有了再說.
1.資遺費別嫌少
2.被資遺我記的必需要給你找工作的天數 若沒給你 就可以拿錢(我記的是如此 你可以打去勞工局問 有好幾天的薪水 順便問被資遺公司應給的有那些)
這本就是你的 應該拿就要拿 若你不想拿 這也是你的事
什麼叫好聚好散? 本來就是你的東西 對方硬不還給你 叫好聚好散? 邏輯有問題
本來就是你的東西 要不要是你的事 跟好聚好散一點都沒關係 至於有些人覺的你為什麼做不到1個月就被資遺 是不是你本身有問題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 跟薪水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要不要交接更不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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