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牛運動B群 wrote:Hello 請問各位...(恕刪) 通常遇到這種事,會先舉報給主管吧,有到要"提告"的程度嗎?看來版主是個個性比較偏激的人,但若是真要提告,也要有證據證明偷用電腦這件事對你有造成"實際上的損失",如果對方只是借用你的電腦,然後並沒有做出甚麼損害到你的舉動,那是要告甚麼?就告他"偷用你的電腦"這樣嗎? 連成不成立都是個問題...ps.但如果是你自己的私人電腦拿去公司,卻被別人偷用,那我不得不先笑你一下,居然還不知道要設密碼,實在是有夠扯的。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看到這麼多人說無法...(恕刪) 例子差太多了吧,你偷看RH或是主管的資料,不走路也黑了。另外你真的告了,你大概也黑了,因為這事原本是主管可以解決你沒知會就鬧大,那叫不給上面面子。
鐵牛運動B群 wrote:我應該問要如何處理而...(恕刪) 你是不是放不能見光的東西怕被看到?或是在電腦存了01網站的帳密?1.先把所有見不得光或私人的東西刪除2.把私人安裝的軟體移除3.將電腦上鎖4.裝針孔攝影機5.錄到證據6.向主管口頭投7.沒人相信你再把影片公布8.寫好離職單準備離職
1.告當然可以告,只是會不會成立犯罪而已,常用的法條是下面刑法358 359,(樓上講的妨害秘密很少看人到用)2.如果沒設密碼,同事用你電腦複製你檔案,也是可以用316條,但是還得要有「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情況.3.警察都希望能有證據能證明是誰干的(如攝影機),如果不確定誰干的,對方又否認,告也是白告.到時不是不起訴就是無罪.4.法條最前面說「無故」,這意思就是說「老闆叫他去」不成立犯罪.「你電腦有燒焦味,趕快去看一下」不成立.......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講的過去的理由,通通不成立犯罪5.至於電腦是公司電腦,公司的財產,被害人是否為公司?是否公司才能提告?你是不是被害人?能不能提告?目前法律沒有相關見解、判決.但是員工個人提告的判決,倒是不少.所以目前實務上,是可以提告地.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