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這也是相對的吧既然...(恕刪)
如果是我 我要是跟這員工 有衝突
我寧可 被勞工局罰 甚至把公司收掉
也不願給員工 賠償!!
這是我心態 可惜我不是老闆!!
我只是想說 讀法 都是 犯錯才用的到
事後請國家 做仲裁 會不會都太晚了點!!
老闆有差嗎??
有慣老闆 那有慣員工嗎??
找下一份 更高的薪水 不是更好嗎??
待快三年都如此 那你不自我充實嗎??
等那 天掉下來的禮物嗎?? 可以過生活嗎??
如果法 都讀得很清楚 怎麼 連 這個 "前" 字 都要網友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