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提前告知離職,公司要求提前走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這也是相對的吧既然...(恕刪)


如果是我 我要是跟這員工 有衝突

我寧可 被勞工局罰 甚至把公司收掉

也不願給員工 賠償!!

這是我心態 可惜我不是老闆!!

我只是想說 讀法 都是 犯錯才用的到

事後請國家 做仲裁 會不會都太晚了點!!

老闆有差嗎??

有慣老闆 那有慣員工嗎??

找下一份 更高的薪水 不是更好嗎??

待快三年都如此 那你不自我充實嗎??

等那 天掉下來的禮物嗎?? 可以過生活嗎??

如果法 都讀得很清楚 怎麼 連 這個 "前" 字 都要網友解釋呢??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員工不同意提前離職...(恕刪)


沒有什麼預告離職這種東東的啦,
法律是規定不同年資的人 提離職程序後要相對給公司緩衝期,
設想一個完全沒技術性的工作 像是洗碗工 難道年資滿一年會跟公司說我下個月離職嗎?一提離職就可以打包回家啦.
當你的工作職務 公司可以很快找到人處理 誰要多留你一天.

當然沒放完的假 公司是要換算錢給員工的.
勞基法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如果樓主不是俗稱的約聘員工,第一行不適用。多數所謂的正職員工法規上稱為不定期契約的員工。
如果是正職員工,「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我的理解釋說真有爭議,十天前預告,是法規規定的,如果我理解錯,是要照顧主的各項預告期,那也沒差多少,不是重點。
雖然實務上常見比照顧主被規定的預告時間,省得吵半天。

其實有爭議的話,建議考慮跑一趟勞工局,最好帶上你跟公司簽的契約,基本以雙方簽訂的契約為主(例如你最在意的特休假怎麼算),但契約裡如有違反法律規定者無效。如果確定公司站不住腳,那你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申訴,勞工局會幫你向公司反映請他們回應,必要時會幫你安排勞資爭議調解。

不過有時有的員工也許出於好心,提早預告,例如像網友轉貼的案例,4/02提離職,預定4/30離開,卻被公司覺得既然你要走了就早點閃吧,你4/22就可以滾了,像這種基本是要勞資和議才算數。

特休的部分,公司優於勞基法的,那就真的看契約上怎麼寫。有的公司你每滿幾年就一個級距,但還會寫照比例計算,這可能算是比較佛心的。例如說,1~2年每年10天,3~4年每年12天。你哪天要離職,反正我都用比例去算,這種爭議最小。

沒明說照比例算的,不知道算不是公司比較沒邏輯概念?總之,在年資屆滿的臨界去提離職,也許剛好吧,但可以的話真的建議你多撐一下讓人家覺得你不是故意的。要不然,你跟公司去吵那些,如果又鬧到調解,時間成本什麼的,真的划算嗎?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樓主,“預告離職“是為了防止勞工提出離職後,不良顧主找理由不讓勞工離職而訂的日期,

所以法律的規定是”不得多於30日“,不是一定要30日後你才能離職。

顧主同意,當天就讓你離職也不違法!

所以現在請問:你離職單簽了嗎?如果還沒就先撤消離職申請吧!
ss15911 wrote:
我在4/27提出離職告知於6/22(包含特休結束工作),公司卻要求在提出日第30天(10/06/27)就結束工作日 ...(恕刪)



01 果然很多神人,寫成這樣還一堆人回,

新公司找了你真是衰

一個月兩個月都分不清楚,少給你錢,大概你也不知道
要離職就做好做滿吧,圓滑的收場你也好受公司也好做。也許未來貴人是公司裏某一個人也不一定~~
套一句電影的台詞... 年輕人終究還是年輕人....

如果真的這麼在乎特休,一般都會先把特休請掉才提離職

而且一個月前提離職就行的,樓主特咩二個月前就講干麻

老實說覺得樓主的想法有點不可取....... 不過還是能去問問勞工局吧...

有幾個類似案例:

扯 員工請辭 僱主提前趕人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此案雖是員工請辭在先,但僱主既要求員工提前走人,仍應給付到原預定離職日薪資。

主管擅自決定離職日期是對的嗎?

員工請辭後 馬上請她走人 如何才不違法


可是以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提一個月後離職,公司就算要你隔天不用再來了,也還是該付到一個月後離職的薪水....

但樓主自已傻,二個月前就提離職... 公司也預告你再做30天就好了了.....

那樓主只能去問勞工局,如果公司執意只再給你上班一個月,能不能算資遣或非自願離職..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先問你阿,你找到下份工作沒?若找到了,這14天就擺爛,像當兵那樣,OK,要離職的人最大。若還沒,就跟他上調解會,反正要撕破臉了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這個我有特別去問過勞工處

其實比較好的方式是,你4/27離職,公司比較好的離職日(你實際上班最後一天5/26),其他你還沒放完的假,用薪水貼給你(之前是用一倍日薪),這種方式不用去算假日。我後來都是以這個方式處理,比較沒有爭議。

有的員工會解讀成,把特修日該放的算進去,讓離職日往後挪,當初詢問勞工單位,回答是這樣比較不好,因為離職已先提出,提出後之前的假放不完理當現金計算。當然,公司如同意,也是沒關係,如果是這樣,你的特修日會去算到假日(假日也是有薪資給你)

我想你的公司還算不錯的 你後面的假,事實上公司到時轉成月薪,是有計算假日的。

另外,口頭提離職,就生效了,縱使你沒簽離職同意書,還是生效。就算你要反悔,老闆大概不會同意的,好聚好散比較重要。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6/3在公司剛好待滿3年,公司需給予14天特休假,我在4/27提出離職告知於6/22(包含特休結束工作),公司卻要求在提出日第30天(10/06/27)就結束工作日,導致我損失14天的特休及6月7天的假日,這樣資方有違法嗎?算資遣嗎?

因為之前與公司有不愉快上過調解會,感覺公司這次故意要弄我 淚淚


若公司硬性強制要求的話,我應該如何自保?



我有幾個問題?(某些問題有人回了)

1.樓主6/3滿三年,會有14天的特休假(但特休是要用在下個年度,但樓主已經提離職,所以樓主
在今年度結束前就會離開公司,所以也不可能在明年度用特休,更不可以把未來可以享受的福利
挪來今年用,沒錯吧??

2.樓主4/27日提離職,就某樓所說的你提離職時間是4/27日(未滿3年時說出這句話,所以公司可以20後
就請你走人??
但樓主又有說6/22想離職(這是你自己經過"計算"出來的結果,你有加入特休後的結果)

這邊出現幾個日期
一.4/27加20天是5/16日
二.4/27加30天是5/27日
三.6/22--這是樓主自己把未來特休給算進去的結果

假設公司想請樓主離開公司,5/16 5/27 這兩個日期,哪個公司會違反規定??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