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靖雅答: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以下事項之一,否則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但公司主張業務緊縮解雇員工,必須舉證確實有業務緊縮之事實,並遵守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
如果公司實際上並沒有業務緊縮卻資遣員工,將會構成違法解僱,僱傭關係將繼續存在,公司有繼續給薪的義務,此時讀者應該提起「給付薪資之訴」即能包含「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非單純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另外,雇主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解僱懷孕婦女,將構成懷孕歧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讀者若想提起訴訟,卻經濟狀況不佳,可備妥資料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預約專線:4128518)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後,將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處理法律糾紛。
一些人的觀念 真的很糟糕 非常不尊重懷孕婦女...
k671205 wrote:
不管什麼原因,孕婦確...(恕刪)
如果是一般人公司的做法比較沒有問題,
但主要是樓主是特殊身份
孕婦除了勞基法之外,還有一個好像性別平等服務法之類,可能導致歧視性別勞工而招致更大的罰單。
縱使公司在進來是勞動契約有簽試用期,但是一般來說,私下簽的契約如果與上層法律衝突會無效。
https://www.taiwanjobs.gov.tw/internet/jobwanted/docDetail.aspx?uid=27&docid=22167
臺北市有些說明文件,不知道適不適用,參考看看
還是建議: 樓主一定要咬住,妳是孕婦這項
1. 詢問當地勞工處(局),說明狀況
2.如果勞工局處站在你的處境,妳自己則想好想要的,跟公司談。(建議只要做到生產,生產後育嬰留職停薪)
如果公司真的不理,如果進入打官司狀態,公司不見得有利,因為妳可能還處在在職狀態。如果他敗訴可能會支付你更多薪資。所以一般公司會評估,沒多少錢的話,會贊同妳的需求
另外,縱使還沒滿一年,生產還是有月薪的喔,只是必須用比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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