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 wrote:頂多請新公司開非自願性離職讓你申請失業補助....(恕刪) 申請失業補助 = 勞保內含的就業保險 ,但因為樓主根本未在該公司保有勞工保險,所以應該是無法做申請失業補助的申請,因為勞保是用在職天數來計算,並不像是健保採用月底整月收費計算,因此樓主由前一家公司離職後,即為中斷勞保了,這樣一來,應該也沒辦法享有未加勞保期間卻又失業的就業保險,唯一的途徑應當只有向該家公司求償0.5個月的薪資.
w3210 wrote:上圖為小弟與這間公...(恕刪) 有沒有可能是你遇到的兩家公司在唱雙簧,好引誘你主動提離職??如果是,那就...這種陰謀論的問題我也很不想這樣猜,但台灣的企業大多沒什麼「社會責任」,從一例一休所以引發的效應與案例就可以窺之一二,哲學根源上,我想就在於台灣人沒有「國家觀念」,再不然就是長期的「國家觀念混淆」,然後多方惡鬥,而把持資源的人普遍上也都不是勞工,即便有勞團這樣的團體,也難有作為!為了養家活口這種壓力......還是帶著資料去勞工局問一下吧。
robmc wrote:我原本以為只是口頭拿...(恕刪) 我覺得樓主要先說清楚,他手上拿到的offer letter內容是?像我之前拿到的上面會有註明到職日、薪資、HR主管跟我的簽名這樣就我的認知是有法律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