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的部份是這樣...
假設公司需要10個員工, 老闆就只請8個, 這樣可以省下2個人的勞健保.
這樣員工假日需要來加班打平人力的需求(或是某些行業假日本來就需要有人上班)
好一點的公司加班會給 2倍或是 1.33倍, 有的是強制排班只給1倍, 但是還是有完全不貼薪的無良公司...
現在政府強制明文規定這部份的給薪制度, 因為之前的法律有漏洞,
公司會用 "月薪本來就是30天, 當然包含假日" 來規避加班費倍率. 這是勞工局自己說不違法的.
所以現在明文規定加班一定要給 1.33 倍假日 2 倍來防止漏洞.
公司為了不想給加班費, 只好回到原本的正確編制, 顧請原本就該配置的足員10名員工.
當然, 原本有些原本假日加班可以領到 1.33/2 倍的人不受影響, 因為對老闆的成本沒有差別...
所以才會有人說覺得成本上升的老闆就是原本就在違法的老闆.
不過原本假日上班有1倍原薪的人可能就少了加班機會, 因為老闆會另外請人來上班.
原本假日上班沒有加班費的人, 現在就不需要被凹加班了, 得到救贖了(理論上啦....哈哈)
這裡很微妙, 有人說大家不懂胖虎, 但這就像你要立一個牌子禁止野狗進入, 你不管怎麼訂, 牠就是看不懂阿...
至於有人提到老闆只會減少獎金支出, 這種事在一例一修前就一直這樣了好嗎?
現在不過是老闆多了一個藉口可以說嘴...
就跟小吃店一直漲漲總是有各種理由, 或是情侶分手時的爛理由, 你真的就都信了嗎?
另外都沒有人注意到一件事, 如果老闆改回原本正常的人力編制.
就會多開2個職缺, 有些人少了的加班機會, 取而代之的就是就業率的上升, 就業門檻下降.
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