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如果企業拿不回 退休金提撥又夠的話 多半順水人情讓人撐到25年申請退休 舊制能讓人撐到退休,是遇到好老闆,不是順水人情,退休金提撥只要把舊制員工全處理掉,就能退還準備金的錢,或者已超過現有員工退休時所需支付的退休金,多餘的錢也能申請退還。所以聰明的老闆,都先搞舊制勞工,只要自請離職,賺翻了。沒有資遣費,沒有退休金,更沒有6%提存,還能早早領回提繳的舊制退休準備金。
24年5個月被資遣,我大膽猜測一定沒滿55歲.因為只要在同家公司滿25年年資,不論幾歲都可退休.所以老闆才要趕著在年資滿25年以前資遣,難怪敢大聲說符合勞基法.這也是為何政府會改成勞退新制的原因,因為太多企業壽命過短或找漏洞資遣舊制員工.
pwwang wrote:舊制能讓人撐到退休,...(恕刪) 最新消息:因為他們公司同時有多位將屆滿退休年資的員工預備資遣,他們分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派人到他們的總公司關切不當資遣的事情,隔天他們公司就收回這些年資滿23年以上的員工資遣通知,資方被迫的良心發現,也算是一種好的結果。
樓主給的資料太少,我僅用推測的,有錯請指正事主在公司服務24年,逆推是在民國82年進公司勞退新制是在民國94年實施,舊制轉新制期限是民國99年樓主說"少領8"0萬,所以我推測事主是有轉新制,轉換年度暫定就在新制實施的94年於是大概推測如下事主民國82年進到此公司服務,民國94年由勞退舊制轉新制,民國106年被資遣累計舊制年資12年,新制年資12年舊制年資一年兩個基數,所以是24個基數舊制資遣費是一年年資一個月,所以是12個月24X - 12X = 80萬,X =6萬6少領80萬,換算應請領退休金的平均月薪是六萬六不過以上對事情其實沒有太多幫助重點是公司在員工屆退前資遣,員工有沒有救濟的方法?來看勞基法針對資遣的規定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公司目前是以第十一條第一及第二款當做資遣理由表面上看起來好像合法但實際上雇主如果有其他部門可以安置員工,必須有輔導轉換工作內容的過程,員工真的無法適應新工作內容時才可以預告資遣所以事主現在最好的救濟管道是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主訴違法資遣。調解階段雇主肯定什麼都不會吐的,要堅持一路打到民事庭。讓法官來判,目標是讓法官判資遣違法,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自違法預告資遣日開始到判決日為止的薪水都必須支付只要拼到這一步,除了可以拿到從雇主通知資遣到判決為止期間的薪水外(通常這個官司沒有個兩三年打不完)。到時事主年資也滿足退休條件,一恢復勞雇關係後立刻申請退休,兩筆一起領我強烈建議事主一定要堅持,公司都這樣對你了,你不用留情面。爭取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