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出水面 wrote:
台灣時常出現勞方資...(恕刪)
GooseWun wrote:
沒工程!標不到~所...(恕刪)
勞動基準法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二或第四點不是符合嗎? 是要告什麼?
thereyouare wrote:
問題 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解答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問你的員工工作了幾年, 你提早了多久預告? 請檢視是否依法定時間預告了嗎??
只要雇主有將預告天數工資發給資遣員工, 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以前待過一家公司被併購, 入主公司當天就把某個部門整個裁掉, 而且該部門所有員工當天走人, 也沒有什麼預告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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