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仔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如題所示,
如果公司沒經過員工同意,把補假日挪用當作公司員工旅遊日,
這樣在勞基法上站得住腳?
是不是又一個天才發明如何省掉員工的福利跟公司開銷?
(註:員工旅遊屬不強迫性,只是觀感不佳;公司沒有福委會;公司家族經營,他們自己說的算)
先謝謝各位先進賞臉留言了!
員工旅遊有強迫→違法
員工旅遊沒有強迫→合法
補假日沒有經勞資雙方協議→違法
補假日有經勞資雙方協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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