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92 wrote:
我的認知是這樣的,勞基法沒有提到試用期,也沒有說不能有試用期,
所以,只要公司和員工約定好試用期,一般是合法的,因為是你們雙方都同意的。
正解,上次某電台請到勞工局官員解釋也是這麼說的
一般面試有談到試用期間薪資與試用期滿薪資
我都會請人資寫在offer letter上
且面試時填寫可上班日時我會寫上
"收到offer letter後xx天"
有妻小要養,沒收到offer letter我還不敢提離職
保障自己的權益
harker633 wrote:
台灣再這樣發展下去...(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