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lk Bear wrote:我目前還在職!但是...(恕刪) 三樓大大正解... 天大地大 條文最大.. 你管他講什麼********************************************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記得留告知離職的證據, email, line, 文件之類的
拍賣買家 wrote:如標題所示, 這條是規範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的情況, 並不適用員工自行要求離職吧.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準用~拍賣買家 wrote:建議版主:(1) 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訂的聘僱合約, 當中應該會有約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恕刪) 契約與法律衝突者 -- 比法律嚴苛者 -- 無效~
勞基法沒有罰則啦你就算今天說 明天走老闆也沒你皮條而且他還不能扣薪為什麼我知道?因為我一位員工找到政府約聘 也是要馬上走勞工局告訴我就讓他走 老闆就大氣一點因為根本無法可以罰這位員工公司一些奇怪內規牴觸法律都無效除非你以他這種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 告到法院求償但這部分還是薪水需先照給,以後求償勝訴他再給你但誰會這樣幹啊?這真的是勞基法比較偏袒勞工的部分
STONE0504 wrote:你這份工作做了多久?...(恕刪) 同意,請依3樓大大說明,提前於勞基法規定之日期告知記住,是告知,並不需要得到公司同意,請留下相關Mail、信件、Line對話記錄或任何可證明你已盡到告知的義務別亂放甚麼大絕,到時搞臭自己,很多公司是一定要你提供離職證明的如果有任何困難,請跟新公司HR商量做法,不要自己亂來唷...
Hulk Bear wrote: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恕刪) 委婉點去協商。。。要開大絕也要有本事開。。我前東家我跟你狀況一樣。。。談了兩個小時,始終要我多待一個月才肯辦離職。。後來知道主管怕我被高層約談抖出太多事。。我立刻開大絕只說(大家好來好去的,要離職過去的事我也不會計較,你不刁難我,我也不會為難你)講完後,當下簽名同意離職,隔天拿離職證明。。我看過很多被婊的。。以前一個同事就是開大絕直接閃人要當曠職論。。公司知道他要去報到,不記他曠職,不幫他辦勞健保轉出。。。等他報到後,結果新公司要幫他辦勞健保才發現他沒離職。。。結果當然是新公司去不了,舊公司也回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