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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愉快的離職!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恕刪)


三樓大大正解... 天大地大 條文最大.. 你管他講什麼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記得留告知離職的證據, email, line, 文件之類的

拍賣買家 wrote:
如標題所示, 這條是規範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的情況, 並不適用員工自行要求離職吧.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準用~


拍賣買家 wrote:
建議版主:
(1) 看一下當初和公司簽訂的聘僱合約, 當中應該會有約定員工離職的預告期....(恕刪)


契約與法律衝突者 -- 比法律嚴苛者 -- 無效~
勞基法沒有罰則啦
你就算今天說 明天走
老闆也沒你皮條
而且
他還不能扣薪
為什麼我知道?
因為我一位員工找到政府約聘 也是要馬上走
勞工局告訴我就讓他走 老闆就大氣一點
因為根本無法可以罰這位員工
公司一些奇怪內規牴觸法律都無效
除非你以他這種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害 告到法院求償
但這部分還是薪水需先照給,以後求償勝訴他再給你
但誰會這樣幹啊?
這真的是勞基法比較偏袒勞工的部分


所以大部分都是沒有簽契約,所以10天前講就ok了

Shuuta wrote: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恕刪)
STONE0504 wrote:
你這份工作做了多久?...(恕刪)


同意,請依3樓大大說明,提前於勞基法規定之日期告知

記住,是告知,並不需要得到公司同意,請留下相關Mail、信件、Line對話記錄或任何可證明你已盡到告知的義務

別亂放甚麼大絕,到時搞臭自己,很多公司是一定要你提供離職證明的

如果有任何困難,請跟新公司HR商量做法,不要自己亂來唷...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恕刪)


委婉點去協商。。。

要開大絕也要有本事開。。

我前東家我跟你狀況一樣。。。

談了兩個小時,始終要我多待一個月才肯辦離職。。

後來知道主管怕我被高層約談抖出太多事。。

我立刻開大絕只說(大家好來好去的,要離職過去的事我也不會計較,你不刁難我,我也不會為難你)

講完後,當下簽名同意離職,隔天拿離職證明。。

我看過很多被婊的。。

以前一個同事就是開大絕直接閃人要當曠職論。。

公司知道他要去報到,不記他曠職,不幫他辦勞健保轉出。。。

等他報到後,結果新公司要幫他辦勞健保才發現他沒離職。。。

結果當然是新公司去不了,舊公司也回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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