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63 wrote:
今天一早, 一到公司...(恕刪)
基本上這兩條公司不用另外去規定,本來就該遵守(上班時間跟休息時間是分不清楚嗎)
發現開除等,不負資遣費等等??
遵守規則後最後懲處這一塊根本不會發生。。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不管是什麼條件情況下(被開除、犯法....)
公司依然要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證明及遣散費的...(恕刪)</blockqu>
你該看看勞工局怎麼解釋非自願離職。
http://www.bli.gov.tw/sub.aspx?a=1dzDEv6snTw%3D
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被開除的,能吵的恐怕只有「是否情節重大?」,如果什麼都要講法,樓主應該現在就拿著這一份新的員工守則請勞工局「鑑定」,等犯滿三大過開除才來吵,就.........
888shen wrote:
這不是在針對 7 8年級生嗎,好強的守則,大概現在外面公司行號,已經對這些年輕人容忍度已經爆炸了,不想再忍了,因為本公司也是常有年輕人上班常在開手機聊Line,上FaceBook,大概以這兩種罪行最常見,警告這些年輕人還會被他們白眼,早上8.30分上班,一坐到自己位置,先嗑自己早餐,邊看網頁,還可以邊滑手機,哇~~~,以前我們6年級生只有小海豚可以按,跟現在年輕人差太多了,不過我覺得現在公司行號,可以開始嚴格規定了,不規定現在年輕人,公司遲早倒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