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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公司可以隨意增加員工守則嗎?

53963 wrote:
今天一早, 一到公司...(恕刪)




基本上這兩條公司不用另外去規定,本來就該遵守(上班時間跟休息時間是分不清楚嗎)

發現開除等,不負資遣費等等??

遵守規則後最後懲處這一塊根本不會發生。。

53963 wrote:
今天一早, 一到公司 ,主管就叫每個人過去並簽了這份文件 ,內容如下

新增員工守則兩條

1. 因廠長反應 ,最近廠區有許多同仁常偷偷在工作時間使用個人手機 ,交談LINE, 或上臉書, 現在已經錄影搜證中, 日後只要使用手機者, 一次以一大過處份 ,超過三次 ,予以開除並不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2. 很多同仁常用0800到0830時間, 邊工作邊吃早餐 ,日後上班有吃東西情況之發生,一律以一大過處分


三次才會開除,算是合理要求,
但是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就不可以了喔,
公司也大氣一點吧,都開除人家了,非自願離職證明就一併給。
看看是哪顆老鼠屎害了一鍋粥。

其實這兩條在大多數的公司都有這樣的情況。

只要大家安份一點,不要太明目張膽,
不要主管來了還在大口咬早餐,在監視器鏡頭下大方玩手機。

搞到部份安份守已的人不爽一直去報,
逼的上頭現在定下規距了
再來想合不合理來不及了啦~
公司規則越嚴格執行,劣幣就越少。
像那種擺爛、摸魚到讓其他人福利蒙受損失而者
開除時一定要把原因寫在非自願離證明給他,好讓他去應徵其他工作時,可以拿出來證明是被開除的。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不管是什麼條件情況下(被開除、犯法....)

公司依然要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證明及遣散費的...(恕刪)</blockqu>

你該看看勞工局怎麼解釋非自願離職。

http://www.bli.gov.tw/sub.aspx?a=1dzDEv6snTw%3D

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被開除的,能吵的恐怕只有「是否情節重大?」,如果什麼都要講法,樓主應該現在就拿著這一份新的員工守則請勞工局「鑑定」,等犯滿三大過開除才來吵,就.........
一禮拜三次;一個月三次;一年三次
恩~~~~有得吵!
上班還是作上班的事~~手機該用還是要用
不要頭低下去就起不來就好~~~
有種就規定一下:下班時間不得用任何形式交辦公司任務

亦不得使用任何聯絡方式處理公司事務

違者一律以加班辦理

因下班執行公司任務超過勞基法規定時間,一律檢付相關加班事實資料呈報勞工局
這不是在針對 7 8年級生嗎,好強的守則,大概現在外面公司行號,已經對這些年輕人容忍度已經爆炸了,不想再忍了,因為本公司也是常有年輕人上班常在開手機聊Line,上FaceBook,大概以這兩種罪行最常見,警告這些年輕人還會被他們白眼,早上8.30分上班,一坐到自己位置,先嗑自己早餐,邊看網頁,還可以邊滑手機,哇~~~,以前我們6年級生只有小海豚可以按,跟現在年輕人差太多了,不過我覺得現在公司行號,可以開始嚴格規定了,不規定現在年輕人,公司遲早倒閉。
感覺這兩條還滿符合一般工廠作業須知
不是太嚴苛與不合理的,只是要求上班的時間作上班的事而已

等公司哪一天要求你們下班也不能用手機再說吧(我亂說的)
888shen wrote:
這不是在針對 7 8年級生嗎,好強的守則,大概現在外面公司行號,已經對這些年輕人容忍度已經爆炸了,不想再忍了,因為本公司也是常有年輕人上班常在開手機聊Line,上FaceBook,大概以這兩種罪行最常見,警告這些年輕人還會被他們白眼,早上8.30分上班,一坐到自己位置,先嗑自己早餐,邊看網頁,還可以邊滑手機,哇~~~,以前我們6年級生只有小海豚可以按,跟現在年輕人差太多了,不過我覺得現在公司行號,可以開始嚴格規定了,不規定現在年輕人,公司遲早倒閉。..(恕刪)


如果是偏產線或一般行政的話很正常

但是像中小企業的研發單位,比較自由,以前在IC設計公司時甚至有人還用股票機看盤,但前提是時間到東西要做出來

整體說來,待過的中小企業研發單位真的較其他部門自由多了,甚至連上班時間都較彈性,有的可以晚到9:30前進來,或是比其他部門晚半小時才進來.更不用說有人還有吃下午茶的習慣了(不過這也是公司有賺錢時),但缺點是一般要到6:00-7:00左右下班

但大公司研發單位是不是這麼自由就不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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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去某家中小企業面試研發時,甚至要員工簽屬禁用手機,一天要打四次卡(上午兩次,下午兩次)
一片看過去整個辦公室行政部門高齡化都是40-50歲左右,連門口接待人員都超過40歲,,幾乎看不到20-30歲的人,所以就婉拒該公司的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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