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就是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部分確定是沒有問題的...........
然後不管任何原因扣薪,就是違反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要主張他有任何損失,必須自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可以直接自工資扣除
如果貴公司與你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也只是當成他提告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基礎而已
並不能當成扣薪的理由
所以如果貴公司已經沒有全額給付你該拿到的薪水,就可以直接檢舉了
依法是要罰9萬~45萬的
然後,預告起算日是從你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開始,與何時拿到離職單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你有MAIL或是簡訊告知主管,以明確的意思表示你要離職,就可以以此當成證據
當成預告離職的起算日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