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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於員工自請離職 跟本沒有滿三年要30天的規定(??)

告知的方法有很多,
寄掛號信,甚至存證信函都是告知
沒有說什麼要主管同意才可以走的道理...
而且只要扣薪就違法了 樓主說每環洽
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第1項的規定
所以就是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這部分確定是沒有問題的...........
然後不管任何原因扣薪,就是違反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要主張他有任何損失,必須自行提起民事訴訟,不可以直接自工資扣除
如果貴公司與你簽訂的契約是有效的,也只是當成他提告民事訴訟的請求權基礎而已
並不能當成扣薪的理由
所以如果貴公司已經沒有全額給付你該拿到的薪水,就可以直接檢舉了
依法是要罰9萬~45萬的
然後,預告起算日是從你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開始,與何時拿到離職單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你有MAIL或是簡訊告知主管,以明確的意思表示你要離職,就可以以此當成證據
當成預告離職的起算日
我瞭解了
非常感謝你的回應


pette0504 wrote:
第15條第2項準用...(恕刪)
沒規定

沒罰則

想走就走

從來主管同意就不是必要

不用想那麼多

扣薪是違法

勞方也很難舉證你直接離職會造成他們損失

如果你只是小咖

真的沒差
請問板上的朋友們

特休滿一年有7天 第二年度開始 預計年中離職 這7天在年中前可以請完嗎?

會不會被追回預休的薪資
特休規定 只要繼續工作滿一年
隔年就會依年資給特休

我們公司是依你到職的日期算比例
如果你第一年是6月到職
第二年就會只有3.5天的特休
第三年才會有完整的7天特休

所以特休算是休去年給的假
給了你 就可以休完 沒有比例的問題

鍵盤尬輸贏 wrote:
請問板上的朋友們
特休滿一年有7天 第二年度開始 預計年中離職 這7天在年中前可以請完嗎?
會不會被追回預休的薪資
公司法(這裡指公司規定)與勞基法抵觸者公司法無效,依照勞基法規定時間離職即可,

同時公司無權苛扣薪資,倘若慣老闆硬幹可以直接投訴勞工局,我遇過公司硬扣我薪資

被我投訴到勞工局到最後還不是付錢了事,當時在職未滿三個月當天提出當天走人,

公司以公司規定離職未提早七天前告知為由扣薪,投訴後勞工局會確定你是不是有領到薪資要不要撤回投訴,

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主動權是在你不是慣老闆,我相信今天如果公司要裁員減薪我想慣老闆也不會跟你客氣,

老闆無情休怪員工無義.
我站在涼台 出神仰望蒼穹 思維在銀河間遨遊 去窺破驚愕的疑題.
為避免公司硬凹留人

我都選發薪日後離...

當然能幫原公司盡量幫

但真的死拖活拉 那就真的包包收一收直接烙跑....
第十五條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但沒罰則,應可不予理會 (一般會盡量好聚好善)

離職日計算方式為提出日開始計算,盡量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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