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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懷孕六個月公司不續約了怎麼辦

講求 利益 跟 績效 才會成為大公司

加上 台灣的派遣制度 本來就是為了 資方設計的
是什麼工作,3年都是用契約人員(派遣)??
照理講,
派遣 應該是 短期的工作需求,需要臨時員工
而不是 正常(長期)的工作需求,卻用契約工來擔任
這種現象應該要立法禁止跟處罰的
==========

最愛講道德的總統,卻是最不道德的年代
若質疑他呢
嗯 我們要依法行政 ......
懂了吧
依法行政,請照 樓上網友列的方法 去爭取吧
就算金額不大,當寶寶未來的基金也好

另外
下個工作要慎選
請把正式員工的權利+福利,一起納入薪資考量
不要只看到 "某大公司"的員工稱謂 (雖然還是有些用處)
==========

祝福你的寶寶 成長的年代,會比現在更好
約聘本身沒什麼不好

不好的是明明正職卻用約聘名義規避勞基法

看看綠的上台會不會改善?

Miky23 wrote:
約聘有什麼社會義務?...(恕刪)


是老闆讓她懷孕的嗎? 應該不是吧? 那請問老闆有什麼義務? 他沒在契約內請你老婆走路就沒有錯了!

契約員工不就是照契約走? 無趣的發言~
契約工就是如此囉~
會半年一簽就是不想負擔員工生育的費用,
要懷孕前你們沒想過嗎?
我是建議不要去做這種所謂的契約工,
尤其是這種短期你永遠得不到該有的尊重

min2580 wrote:
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多...(恕刪)


約聘就是臨時工

就是合約一到期就可以叫你走人

沒什麼的道義上的問題
為什麼要"一直"做約聘??

樓主自己都說了,在同一個公司三年了,那幹嘛之前不想辦法轉正職員工??
其實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明白規定了勞動契約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工作已經三年,除非屬於特定性與季節性之定期工作,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其實應該算一般員工,不能視為約聘人員。但是話說回來,這條法律好像連政府自己都違反,使用約聘員工執行有繼續性工作。你可以拿這條去申訴,或者去法院告公司。只是支付律師費後,是不是符合經濟效益那就不知道了。

min2580 wrote:
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恕刪)
不是可以領失業救助金?

剛好可以養胎坐月子

做完月子重新找工作就好
對方按照規矩走真的沒皮條.....

其實這樣讓太太可以在家裡好好待產也是不錯........

像我太太嫁給我之後就辭職了,現在有一個小女兒挺好玩的,每天母女睡到自然醒.......

都已經發生了,契約也到期,公司又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何不在剩下的時間和管理階層打好關係

生完了,再回去上班有何不可

ps..一堆人鬼打牆的說,做了三年的契約工,為何不轉正職。
是啊!可以當人,誰想當鬼?人家一定有不得已的原因,才會繼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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