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上 台灣的派遣制度 本來就是為了 資方設計的
是什麼工作,3年都是用契約人員(派遣)??
照理講,
派遣 應該是 短期的工作需求,需要臨時員工
而不是 正常(長期)的工作需求,卻用契約工來擔任
這種現象應該要立法禁止跟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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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講道德的總統,卻是最不道德的年代
若質疑他呢
嗯 我們要依法行政 ......
懂了吧
依法行政,請照 樓上網友列的方法 去爭取吧
就算金額不大,當寶寶未來的基金也好
另外
下個工作要慎選
請把正式員工的權利+福利,一起納入薪資考量
不要只看到 "某大公司"的員工稱謂 (雖然還是有些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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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你的寶寶 成長的年代,會比現在更好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工作已經三年,除非屬於特定性與季節性之定期工作,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其實應該算一般員工,不能視為約聘人員。但是話說回來,這條法律好像連政府自己都違反,使用約聘員工執行有繼續性工作。你可以拿這條去申訴,或者去法院告公司。只是支付律師費後,是不是符合經濟效益那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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