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yunhuang wrote:
你可以反應給勞工處看看
以現形法規,這無解的
你反應過嗎?
我們公司幾年前就為了某個法定假日
(勞基法有明定,但公家機關卻沒有放的那種假日)
我們有推派員工打電話到勞工局請教過
那時是雙週84小時工時制
勞工局說雙週84小時的公司,依法必須給這個假
(勞工局教我們的就是用每年總時數的算法)
現在已經改為單週40小時
所以每天上班8小時的公司(即單週40小時)
依法一定可以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週六日的假
vgg555 wrote:
反應過後就是附件二的公告,說排班制的法定休假日是106天
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
如勞資雙方約定之工時為每週40小時,約定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勞工於週休二日之假日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發給,應視該日之性質而定:
1.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2.該日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