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ei2606 wrote:
談判破裂了
HR說我只問你要不要轉,沒有要跟你談條件
目前等待資遣回覆,感謝各位回應!
看來HR也只是在走一個程序
資遣前先試著幫你安排一個工作
往好處想,你可以賺到一些資遣費和失業給付
就給自己放幾個月的假吧 (看是出國走走?)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子公司要收了,其實也可以是「一、歇業或轉讓時。」
不過可能為了顧及母公司的名聲,所以就用「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