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son2001 wrote:
《勞基法》的勞工工時與假日是最低標準,但是公務員法令規定的工時與假日卻是唯一標準。
積極的勞工有四個方法:
1. 考公務員
2. 換間好公司
3. 自己開公司
4. 老子不幹了,上街抗議到假期跟公務員一樣
其實人是有選擇的,要是大環境其他人可以過得更好,回頭看看自己為什麼沒辦法跟別人一樣吧,這樣社會才會有進步。
吃大鍋飯人人好,台灣20年前可能有這個條件,現在的現實是.....沒這個條件了。
如果拿國外勞工權益發展來參考
只有4是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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