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簡單一點嗎 wrote:
各位先進大大們好~...(恕刪)
小弟就作個解釋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
就明定不能要求員工或求職者
提供跟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
如真有必要必須合理正當
不然會被罰六萬至三十萬
公司要求提供勞保資料是合理的
他們除了看你的履歷有無唬爛
最另外還會看有無的定性
一個人做了十幾分工作
但都沒超過半年這能用嗎
我昨天還有收到一個很特別的理由
看你是不是臥底
至於問你家祖宗八代那些不怕死的人資
去年某立委才爆料一次
勞動部叫地方政府罰過一輪
還是小心一點
yatungj wrote:
這年頭爛公司爛工作很...(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