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rrl wrote:
小弟是產線的組長,...(恕刪)
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一、天數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女性生理原因每月得請一日
二、薪資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份,工資折半發給。
*普通傷病假按每月實際發生之傷病假日數於次月折半扣除工資。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上述天數),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有勞基法就按條文來走
病假次數超過規定
就先跟人事談談該員狀況(不適任就提早處理,因為對於團隊是會感染擴散的(有樣學樣))
不要動不動就把開除掛在嘴邊(小心哪天被反咬一口(孕婦身份在勞資糾紛中常通常有利))
再來就是
請假所需文件依規定辦理並且事先告知(這部分最好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