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怕什麼?直接到所屬的地區勞工局申訴啊....不對等的合約書根本就不具法律效力,況且這份合約百分之百沒有經由法院公證過。對一些涉世未深的朋友或許會被唬得一愣一愣。另外合約有一式兩份嗎?有的話就拿去勞工局。
競業條款合理,但離職要賠公司不合法,就算有簽也無效,因為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雇員故意或非故意情形下造成公司實質或商譽上的損失得以向雇員求償,否則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苛扣工資或求償,所以安啦!競業條款的部分半年不得到同行去是合理的啦!
如果要限制一個人的競業禁止條款,也要在不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下,自由得為合理限制,例如仲介、餐飲...業等員工的技能也只能從事相關行業,你去禁止他進入該行業,無異讓他無法生存,這種限制根本無效~~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是在該行業有保護利益(產業機密);對限制期間、範圍尚屬合理;須有補償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以上供你參考~~
網友的回覆大概都集中在無效契約上,但是,其實有更棒的解決辦法。基於目前工作只上半天班,且薪資為19000元,低於最低工資,根據這兩點可以申請勞資協調。1.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主張不同意只上半天班,雇主未給予足夠工作,要求資遣。2.主張雇主未給予足夠工作,薪資低於最低工資,要求資遣。3.要求給予非自願離職單,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4.如果勞資協調破裂,找法扶律師幫忙提出訴訟,且申請簡易判決。所以,不但不必在意契約的問題,還可以取得資遣費,這不是更簡單嗎。
青銅器物 wrote:網友的回覆大概都集...(恕刪) 這重點還是在於,合約必須無效,否則沒有調解的立場,低於最低薪資這條對樓主沒什麼用,因為若調薪至最低薪資(+1000元),然後要樓主上全天班,那不是一樣?(不足以生活).1.賠償條款不符比例原則,可以申訴.2.競業條款,沒有簽約金也可以成立,但僱主必須給付競業競止期間的薪資,但是現在薪資過低是最大問題,就算雇主肯付也活不下去。還是得走法律途逕,最好聯合多位同事,去勞動局或勞工局諮詢政府的勞工法律顧問(免費),確認此合約在法律上的有效性與否。
nelson200009 wrote:朋友門市銷售業最近...(恕刪) 如果年薪不到200萬,為何要簽這種爛合約?再來~ 這種合約 根本不可能生效 也不可能合法 不用上勞工局 光到市府調解處 就贏了 (親身經歷)競業條款適用性多 但爭議性也多 如板上所言 通常是具備特殊技能或是高階管理人員適用事情不想上法院 那就等著被當成肥羊慢慢宰有良心的公司 絕對是不會因為這種事 而就不敢錄用 除非~ 他也是這樣的公司所以不用擔心在同一個業界生存不下去啦~ 如果還是聽不下去就乖乖當隻19000的小棉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