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cgw wrote:
我只是想說警察當時就是有工作錄音做被做為呈堂證供
而且內容是蓄意等身故者開車後才開始尾隨取締
這些因果關係才讓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
...(恕刪)
+1 認同您的論述.
以酒駕而言, 怎麼打官司是輸居多.
現在是提出國賠, 屬損害賠償之訴訟. (屬民事訴訟, 不是刑事訴訟)
就有不同的裁判標準.
取締過程是否有制定標準, 如有是執勤警員不會有責任, 由警局來承擔責任
除非是執勤者違反SOP.
現在是爭議,
取締過程使違規者產生致死. 那該如何裁判.
取締違規有事實證物才可開罰單. 為了開罰單去抓"違規者"的SOP是怎麼定義?
法官以比例原則, 是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常用標準.
如同, 超速違規, 必須有提前警告,"本路段有超速取締"才算是.
警方是不能以取締來執法. 一定要有告知. 有事實才可開罰.
補充:
酒駕是不是犯罪?
刑法罪有"酒駕罪"嗎? 應該是沒有.
酒駕後致人於死傷, 才是有犯罪之嫌.
> 有網友指教, 酒駕是有犯公共危險罪
關鍵是, 喝酒後的測試值, 及如何取締成事實證據, 才可列為嫌犯.
是否有罪是由刑庭法官來裁判.
特此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