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頭123 wrote:
在勞基法第15條有提...(恕刪)
法條要看仔細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準用"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的規定預告
準用的意思就是可以拿來當標準 但不是必須
再仔細閱讀更可以發現 在勞基法在罰則上
並沒有針對這一點 對於違反的勞工進行懲罰
因此要不要這麼做 就要看員工了
(但如公司因此蒙受損失 可要求民事賠償)
針對於離職
104有詳加說明
大家可以看看
http://www.104.com.tw/jb/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