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uyuen wrote:
之所以指定特定銀行刷...(恕刪)
其實你的比喻不當 ,什麼拿球棒去超商喊搶劫, 根本就不同事件....
從最基本的角度來看, 公司推這個促銷,就是為了要賣東西
1.這個人買東西,而他身份是員工, 員工不能享有這個促銷優惠??
2.這東西的所有權屬於購買人了, 要怎麼處理,是屬於該所有權人的權利, 不存在轉不轉賣的問題.
這就很像之前,中信金告"卡神" ,說她詐欺, 用刷卡賺了很多點數去換東西.再把東西賣掉.
當然這就是亂告,最後還道歉.
員工買了東西,要賣給別人,卻不行?
3.買百貨公司的東西轉賣, 可不是像買火車票轉賣一樣違法, 車票那些處罰的是特別法規規定
更何況, 這次的案例也沒有賺價差, 車票轉賣也是要有賺價差才會違法.
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4.再說了,百貨公司推這促銷的目的是什麼? 賺錢!
對,就是賺錢. 然後員工買了促銷品被罰了10000元.
怎麼看都不合理.
5.從民法的觀點來看, 也只是很普通的 "員工與客人之間的私人借貸"
客人跟員工借卡刷,立刻直接用現金還款給員工. 跟百貨公司一點關係也沒有.
有人會說: 員工賺到業績.
對!那又如何?? 別的客人來買,也是會有業績.
然後呢? 業績獎金可以cover過物品的金錢?
又不是在搞直銷....這案例也不是去買來屯貨.而且屯貨有風險,一般員工是不會這樣亂搞.
結論:
這整個事件, 根本就是百貨公司的錯
然後勞工局這廢物機關整個就是官僚的僵化心態
最常聽聞的就是
業務從客戶端收取現金回來,卻自行改開支票繳回公司
==>就算是即期票,也要交換期間,對現金週轉天數不利,萬一支票跳票,公司就算找到人追討,也曠日廢時。
銷售人員從客戶端收取現金,卻自行改刷信用卡入帳
==>信用卡要手續費吧,萬一消費產生爭議,找誰退錢,何況還用抵用券等。
你的事情不是首例,之前就有新聞,消費者告到媒體,質疑公司管理不當。
收現金改刷卡! 櫃姐遭疑私賺紅利點數
http://news.tvbs.com.tw/entry/525102
也許在你來說只是小事,是公司太不通情理,就因為你有客戶的同意書(萬一他反咬一口呢)?
但對公司來講,不做控管,會有可能給了有心人士可趁之機,什麼稀奇古怪的事都有可能發生的。
有制度的公司,通常對這類現金收支事項都會要求很嚴格管理,先設想所有可能風險,預作防範。
因為是你違反公司規定在前,再強調自己沒有違法是沒有意義的。
建議你想找勞工局之前,先自行查看公司規定事項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你才有機會爭一口氣。
至於你們主任、講師提到客人沒帶卡要你幫忙代刷卡這件事,要記得錄音,作為你反控公司的證據。
補充
1.公司的工作規則,是要送勞工局審查的,裡面就會有獎、懲條款。
2.公司之懲戒權不得漫無限制,仍須符合懲戒處分「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權利禁止濫用原則」。
鑽地的冰蟲 wrote:
其實你的比喻不當 ,什麼拿球棒去超商喊搶劫, 根本就不同事件....
我的比喻只是針對規定,就像國家法規一樣,並不是針對此事件。
鑽地的冰蟲 wrote:
從最基本的角度來看, 公司推這個促銷,就是為了要賣東西
如只是要促銷,公司自行促銷即可,配合銀行就代表銀行支付了相關費用。
鑽地的冰蟲 wrote:
1.這個人買東西,而他身份是員工, 員工不能享有這個促銷優惠??
2.這東西的所有權屬於購買人了, 要怎麼處理,是屬於該所有權人的權利, 不存在轉不轉賣的問題.
這就很像之前,中信金告"卡神" ,說她詐欺, 用刷卡賺了很多點數去換東西.再把東西賣掉.
當然這就是亂告,最後還道歉.
員工買了東西,要賣給別人,卻不行?
可以,但當下轉賣在工作時是不允許的,員工可以在非工作時間,以客戶的身份買下然後在非工作時間自行銷售獲取利益,而非在工作時間違反公司規定。
如前文所說,如這行為可以,就代表員工可以一直幫現金客戶刷卡,自行大量賺取200元抵用卷,並且這也違反公司跟銀行配合的活動。
鑽地的冰蟲 wrote:
3.買百貨公司的東西轉賣, 可不是像買火車票轉賣一樣違法, 車票那些處罰的是特別法規規定
更何況, 這次的案例也沒有賺價差, 車票轉賣也是要有賺價差才會違法.
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如上,是樓主沒賺給了客戶,但行為是相同的,樓主一樣從公司拿了兩百元抵用卷。
鑽地的冰蟲 wrote:
4.再說了,百貨公司推這促銷的目的是什麼? 賺錢!
對,就是賺錢. 然後員工買了促銷品被罰了10000元.
怎麼看都不合理.
不管從任何角度看,百貨公司確實是為了賺錢沒錯,至於罰款,此行為公司確實造成了損失,損失的大小當然不會只是樓主一人導致,但如影響後續銀行配合活動的話,那損失也是很可觀的。但基於公司教育員工及公司管理,公司還是需附帶連帶責任。但這要牽扯就扯不完了,因此還是請公司提出罰款依據,如不認同可以經由法律途徑爭取。
鑽地的冰蟲 wrote:
5.從民法的觀點來看, 也只是很普通的 "員工與客人之間的私人借貸"
客人跟員工借卡刷,立刻直接用現金還款給員工. 跟百貨公司一點關係也沒有.
有人會說: 員工賺到業績.
對!那又如何?? 別的客人來買,也是會有業績.
然後呢? 業績獎金可以cover過物品的金錢?
又不是在搞直銷....這案例也不是去買來屯貨.而且屯貨有風險,一般員工是不會這樣亂搞.
是違反公司行為的問題,只不過樓主只是代刷一次,因此看起來好像沒什麼,但如果樓主周年慶刷了一萬次,牟利價值兩百萬的抵用卷呢?不管是一次還是一萬次,違反規定就是違反規定。
每當你許願時,你是希望上天幫你實現?還是希望牠給你一個機會?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