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聽其他人不懂的在裝懂
經常性所得包含每月所領的獎金
列在公司薪資支出項下
佣金支出是給付給非公司員工的營業費用科目
不懂也查查勞基法等相關法令再回答
一些無知的鄉民
勞動基準法:
第2條(定義)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53條(勞工自請退休之情形)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54條(強制退休之情形)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相關罰則】第1項~§78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法令都寫得那麼清楚了
還要爭什麼
樓主你就用力的告下去
要懂得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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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要小心一點 , 建議多問幾個律師
不要只問單一律師片面之詞
有些律師為了接案子 , 什麼話都敢說
你的案子 , 一民一刑 , 光律師費就要1~20萬元
(昨天汽車版看到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03&t=2315427)
另外你提及的公司違法部份
勞資關係科我也常跑 ,他們只會就書面上勞方提出的證物
詢問資方意見 , 如果資方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
也頂多是裁罰(開一張罰單)及限期改善而巳
並不會對你母親的事件 , 讓你母親取得執行名義
最後還是要回歸給法院的法官去裁定
而資方合理的理由也很簡單
假設你母親過去三年的經常性所得就只有5萬元
這半年突然變成月收入30萬 , 換你是法官或勞資關係科的承辦
你不會心生懷疑嗎?
另外我想了一下你母親的案例 , 也許比較符合刑法業務背信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即背信罪。
建議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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