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大多建議該拿的拿一拿走人並非要你「認輸」或「認命」而是「根本不值得」!
勞工該有的權力是該拿沒錯,可是真的打官司起來…公司的老板或法務「是有拿薪水的」同時跟你上法院,反正對公司而言,你只有三個月的年資而已…但是你賭的是一個「未來」及「所浪費的時間」甚至是同產業的「風聲」,當然~~你的下一份也可以轉行、可以長時間休息但是說真的…
即使你贏了…也順利回到公司了…日子會好過嗎?很多時候~人會在同一家公司待長久不一定是薪水而是「人」(這比薪水還可遇不可求的)

wuzenjar wrote:
看了本文部分網友的回...(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