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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資遣的後續動作~

小的也有這種被惡搞的經驗過當下真的又氣又失望…氣的是自己認份努力工作卻好像一昧完全被抹煞卻無法替自己反駁什麼的感覺,失望的是這麼大的公司居然內部跟人員的制度是如此?過程就不多說了~
版上大多建議該拿的拿一拿走人並非要你「認輸」或「認命」而是「根本不值得」!
勞工該有的權力是該拿沒錯,可是真的打官司起來…公司的老板或法務「是有拿薪水的」同時跟你上法院,反正對公司而言,你只有三個月的年資而已…但是你賭的是一個「未來」及「所浪費的時間」甚至是同產業的「風聲」,當然~~你的下一份也可以轉行、可以長時間休息但是說真的…
即使你贏了…也順利回到公司了…日子會好過嗎?很多時候~人會在同一家公司待長久不一定是薪水而是「人」(這比薪水還可遇不可求的)

a2319496 wrote:
不是的
資遣費是0.5個月
也就是該給4萬5恕刪)


做三個月,月薪三萬,資遣費有3750元
值得積極去討!!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這家公司有沒有用非法軟體? 我想你只能用其他方式出氣吧, 無奈但確實不值得把時間精力耗在爛公司上
恭賀恐怖的螞蟻汽水維大力敗訴定讞

alex1790kimo wrote:
沒有那麼好康的,在職3個月而已,要照比例計算~


你是對的

wuzenjar wrote:
看了本文部分網友的回...(恕刪)


W大謝謝你~

其實我要的只是一個公道 說真的 今天我不適任我可以接受

但我向老闆詢問 他卻告訴我因為我脾氣差 我問老闆

你從我進公司到現在都沒有跟我接觸過 何以這麼說呢

老闆回我:聽別人說的 我又問那每個人都這麼說嗎

老闆卻說不跟你說了

我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公司卻回覆我 我不適任之原因經主管查證屬實

其實我會如此堅持要提告就是因為 一開始就沒有給我工作說明書

也沒有相關考核 更沒有改善空間及相關紀錄 暫且不論是否惹到誰

我就是不能接受如此對待 雖然我工作一段時間 幾乎每個老闆都不怎麼樣

但唯獨這個老闆讓我最氣 當然我還是會先走調解的部分

如果調解破裂 那就上法院吧~

說真的這件事若有個結果 我會上來告知大家是哪家公司

在這家公司裡面太多裙帶關係 主管表現好壞與否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不要讓下面的人有機會打電話直接向老闆告狀

不然就會像我一樣的下場 莫名其妙就被資遣

至於老闆為何會聽這些 那我就不清楚他在想什麼了~

總而言之 最後的結果 還是會讓大家知道的~

告告他有沒有加班費
在檢舉他們有沒有用非法軟體
在報報國稅局說他們有逃稅

如果是做工務類的公司
在告一下是不是有環保的相關問題

這樣可以消你心頭之恨嗎?
那去做吧
FB+"金融聚寶盆 (抗跌性,成長性,配息率 存股討論區)"

hollejerry wrote:
告告他有沒有加班費在...(恕刪)

真是專業的解說...
我來記一下~以便不時之需
印象這篇在 ptt 有好幾篇類似文?

建議不需要針對 A告什麼毀謗.
直接針對公司及老闆去討公道即可.
以樓主的情況,
應該可以多討一些公道回來.

可以找各地勞工局洽詢.
另外可至 ptt salry / Laws 等版 po 文求援.
或找蘋果/立委求援.
相信會有人肯幫忙的.

加油.

在二十幾年前司法改革未開始前,法官問案最常被當事人詬病的就是就是對當事人瞎問「如果不是你幹的,為什麼警察不抓別人要抓你」而無視對當事人有利的事證,而造成許多冤獄。

這麼多年頭過去了,法治教育與人權觀念卻仍然停留,還是時常可以耳聞「如果不是妳穿得太曝露,為何犯人不強姦別人而是強姦妳」或是「如果不是你工作不努力,為什麼老闆不開除別人要開除你」之類云云,而無視於法律對於權力濫用的禁止以及對於被害者權益的保障...

之前就舉出法院判例解釋什麼是「工作不能勝任」,我再列一次好了...

惟具有「工作不能勝任」事由,應由雇主舉證證明之。又勞動契約為一繼續性及專屬性契約,勞雇雙方間非僅存有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之權利義務存在關係,其他如雇主之照顧義務、受雇人之忠誠義務,亦存在於契約間,是故勞動契約不應只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其他之正當信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手段正當性及社會性因素亦應顧慮之,準此,雇主終止契約時,對於勞工既有工作將行喪失的問題,當屬勞工工作權應予保障核心範圍,因此解釋勞基法第11條時,應要求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申言之,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如果雇主要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工作不能勝任」解僱員工,雇主負有舉證的責任,不管是書面或口頭約詢至少要在解僱前先告訴員工是哪裡不能勝任!看是考核哪幾條不通過、還是考核總分不格、還是被記過考績不佳、還是違反哪幾條「工作規則」、還是啥時怠工翹班被抓到,就算要說案主脾氣不佳,也要先數一數有多少人申訴吧!

沒有書面或口頭約詢,也沒有給予當事人澄清改善的機會!國家考試分數都會加錯了,還有人因為書記官寫錯名字就變被告了,雇主有那麼神就確認自己一定是找對人了!

樓主有沒有百分百陳述前因後果我是不知道,A小姐的八卦是不是真的我也不在乎!這件事情重要的關鍵點在於雇主行使解僱權「有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有沒有違反法律啦!雇主先遵守法律、盡到該盡的責任再來討論道德啦!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就不用談什麼大是大非了!!

不然我也來一句「如果不是雇主沒法律觀念惡意解雇,怎麼會被員工告」!!

wuzenjar wrote:
在二十幾年前司法改革...(恕刪)


說得很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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