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0101 wrote:
我們公司是會計記帳業...(恕刪)
只要是她的過失(包含出缺勤不當),皆須留下記錄,甚至有懲處公告。且必須有足夠之期間。
這樣在資遣時,才能足以證明是其個人問題。
否則,孕婦幾乎贏。
因為台灣太多無良老闆,勞工局"也不敢"相信你剛好是有良心的那位(萬一他投訴媒體搞大的話)....
供參考。
宥宥寶 wrote:
台灣就業環境已經夠對勞工不友善了
連女人對女人都沒同理心了....被老闆當畜生也是剛好而已.... +1
他休產假56天 就是法律保障的
別人懷孕資遣 就是應該的 法律可以丟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