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我去文詢問勞委會:
主 旨: 公司以未工作滿整年度前離職,而不給予完整的特休假,特發函詢問勞委會是否合理
陳情內容:
您好,
我在目前的公司自民國94年4月起至今工作已滿6年,
去年起已享有14天的法定勞工特休;
今年意欲換工作也找到了新工作,
即將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離職,
民國100年6月1日至新公司報到;
但詢問了公司可供我特休的天數,
扣除已休的4.5天只剩下1.5天的特休天數,
也就是到5月31日離職前總共只能讓我休6天的特休;
這是我們公司自進來就有的一項規定,
特休必須以:總特休天數x(實際工作月數/12個月) = 實際特休天數 來做計算
所以以我的例子來算:14x(5/12) = 5.8天 進位為6天
也沒有提到剩下的 14-6 = 8天是否要換算成薪資補償
所以特此發函來詢問,
我是否可以主張將剩餘的特休天數於5/31日離職前休完,
亦或者是將剩餘的特休天數換算成薪資來做補償,
另外詢問的是,
公司這種做法有否違法?還是尚有爭議?
(因曾有向公司的會計詢問,會計回覆說這是有遵循勞工法的,且特休方面在勞工法上本就有爭議)
在煩請勞委會給予小弟一個答覆,
讓小弟知道該怎麼去向公司爭取,
感激萬分。
回覆內容:
您好,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如於離職前提出休畢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雇主自應予以同意,尚不得逕自按實際工作月數給假。
如尚有疑義,請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勞工局04-22289111】或本會協處,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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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是可以絕對主張將剩下的特休假休完(或者折換工資),
最好是可以去文詢問勞委會,
再將勞委會的回覆轉給人事看,
相信你可以順利爭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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