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06 wrote:
哀!!!!!!!!...(恕刪)
因為勞動部在騙你
例假不能上班只是幌子,兩天例假+修改勞基法40條一樣可以加班
但是會增加資方成本,資方不願意而已
別說什麼以前5顆糖,現在方案有6顆糖,勞工卻要求10顆這種讓人無言以對的例子
那怎不7天假先減2、3天就好,等落實完整的周休二日才拿掉完整的7天假
哪有這種資方分階段執行,勞方一次輸光光的方式
願意支持才怪咧...
BL06 wrote:
哀!!!!!!!!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還是照現在吵的改成兩例,改完才發現一周要強制不上(加)班兩天,
等實領的錢變少了才來後悔????勞工薪資可不像公務員,還是您期待最低工資會變4萬???
如果以現在都拿不到加班費了(法律無用論),那為何期待兩例會給你?(這時法律又有用了?)
身為勞工的人,夜深人靜好好想想吧?
...(恕刪)
BL06 wrote: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以上是現行勞基法,請別把口頭的休假與法律混為一談
現在討論的是立法,不是您說的普遍違法現狀...
那我是不是可以說一天到晚有人闖紅燈,應該立法可以闖紅燈???
說的是不可以例假日要求員工上班(天災...除外)而不是沒有公司違法要求公司做這事!!
要說別人拗前,可以麻煩仔細看一下法規嗎????????????????
上面貼出來的法規都出現幾次了,您就是不願意看清
singlegoo wrote:
現在周休二日的公司因為訂單需要星期六日加班, 該給的加班費跟補修都給, 請問違了什麼法?
你自己都貼了第40條,會貼不會看嗎?看了又硬說不准加班不就是凹?可以麻煩仔細看一下法規嗎????????????????上面貼出來的法規都出現幾次了,您就是不願意看清
DestinyZ18 wrote:
更何況從原本兩休變成一例一休
少一天加班的機會不是更好?...(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