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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搭一例一休獲85%民眾贊成政院拍板修法方向


BL06 wrote:
哀!!!!!!!!...(恕刪)

因為勞動部在騙你
例假不能上班只是幌子,兩天例假+修改勞基法40條一樣可以加班
但是會增加資方成本,資方不願意而已
別說什麼以前5顆糖,現在方案有6顆糖,勞工卻要求10顆這種讓人無言以對的例子
那怎不7天假先減2、3天就好,等落實完整的周休二日才拿掉完整的7天假
哪有這種資方分階段執行,勞方一次輸光光的方式
願意支持才怪咧...
BL06 wrote:
哀!!!!!!!!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還是照現在吵的改成兩例,改完才發現一周要強制不上(加)班兩天,
等實領的錢變少了才來後悔????勞工薪資可不像公務員,還是您期待最低工資會變4萬???

如果以現在都拿不到加班費了(法律無用論),那為何期待兩例會給你?(這時法律又有用了?)
身為勞工的人,夜深人靜好好想想吧?


...(恕刪)


你自己不是貼出第39 , 40條, 例假日可上班工資加倍和補假.
卻還一直說例假日不可上班?!

加不加班本來就是業主有需求才有,然後有需求的勞工就會去做,
然後完成了就是依法周休二日的或是一例一休的算而已,
而周休二日才是對勞工較好又較有保障的,
不是一例就拿得到, 二例就拿不到, 和是二例或是一例沒有關係呀.

BL06 wrote: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以上是現行勞基法,請別把口頭的休假與法律混為一談

現在討論的是立法,不是您說的普遍違法現狀...
那我是不是可以說一天到晚有人闖紅燈,應該立法可以闖紅燈???

說的是不可以例假日要求員工上班(天災...除外)而不是沒有公司違法要求公司做這事!!

要說別人拗前,可以麻煩仔細看一下法規嗎????????????????

上面貼出來的法規都出現幾次了,您就是不願意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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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周休二日的公司因為訂單需要星期六日加班, 該給的加班費跟補修都給, 請問違了什麼法?

你自己都貼了第40條,會貼不會看嗎?看了又硬說不准加班不就是凹?可以麻煩仔細看一下法規嗎????????????????上面貼出來的法規都出現幾次了,您就是不願意看清

不用再吵了,不管怎麼改,
變形工時沒有配套做修改,罰則太輕沒有配套修改,勞檢沒有確實,
一堆勞工還是看的到拿不到,反而是被白白砍了七天假。

只是一個政府可以做到勞方、資方、政府三方皆輸,也是很厲害。
singlegoo wrote:
現在周休二日的公司因為訂單需要星期六日加班, 該給的加班費跟補修都給, 請問違了什麼法?

你自己都貼了第40條,會貼不會看嗎?看了又硬說不准加班不就是凹?可以麻煩仔細看一下法規嗎????????????????上面貼出來的法規都出現幾次了,您就是不願意看清


1.不知你是哪家公司,無天災的例假日給加班費又補休,說來參考一下.
2.即使真有你說的福利,無"訂單需要"時,員工也可以加班多加班費又補休嗎?
3.一般公司老闆會讓員工無天災時例假日來加班多領加班費,再找非假日給補休嗎?
如果不是,那許多須靠加班費養家的人,不就不能加班了嗎?
4.勞團不就是要求勞動部要嚴加查核,讓勞工例假日必須休假,不可加班嗎?
5.也因勞團要求,勞動部研擬連續7天上班就算違法(罰2~30萬),甚至要改成
以人頭算(如5個人加班就罰10~150萬),還要增加稽查人員.
6.如周休二例,加上上述重罰,一般公司老闆還讓員工加班多領加班費+補休+重罰嗎?
屆時一般勞工假日是不能加班了.

另:我只找到郭台銘自爆鴻海員工周六來加班,無加班費,勞動部開罰,立委批罰則太輕.
一堆人說會被名稱騙
好笑
都幾歲了還在那邊哭會被騙
又不是三歲小孩
有點公民的態度好嗎?
自己做功課很難?

更何況從原本兩休變成一例一休
少一天加班的機會不是更好?
DestinyZ18 wrote:
更何況從原本兩休變成一例一休
少一天加班的機會不是更好?...(恕刪)

大老闆都可以.敢
當眾講出來,他們公司員工加班,他沒在付加班費的
你期待資方會跟著條文的規定走??
大哥!!
那是訂出來給你看的,不是給你用的

那不是名稱不名稱的問題
是老闆有沒有當一回事的問題
勞基法也規定加班時數不能超過多少小時啊
你以為這是真的??
真的來個全國勞檢
能過關的.沒問題的大概沒幾家

所謂的勞基法就是政府跟資方演的一場好戲
過了後是舞照跳.馬照跑
資方照樣壓榨.勞方繼續賣肝
至於勞基法改怎樣??
又有何礙??

君不見那些所謂工商團體大老
每次出來跳腳不准勞基法修法
可是自己卻個個都是勞基法違法"慣犯"
你真以為它們會在乎勞基法??
(你修得再嚴,在一個不放在眼裡的資方手中,又有甚麼用)
不過就是藉個因頭警告一下現任政府
看看它到底是軟的還是硬的
結果一下就被看破手腳
wuming29 wrote:
1.不知你是哪家公司...(恕刪)

如果是落實勞基法出問題就請去加強落實,
不然說再好聽,改怎樣有差嗎?
重點是承諾周休二日就請實質周休二日吧,
又刪7天假又沒周休二日算啥好,
話說小勞工不就已是最底層了,
弄啥一例一休再能賺能賺到跟高階空姐空少比嗎,
卻基本周休二日福利都沒有!
可憐台灣小勞工.

旋風 wrote:
大老闆都可以.敢當...(恕刪)


照你這種邏輯
那就算週休兩個例假日老闆也不會遵守
那我們還要討論什麼?
台灣沒有“勞基法”
只有“老闆法”
01管妹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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