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姨33 wrote:開車將近30分鐘。 重點是「路程增加了多少時間」,即便通勤增加了30分鐘,也不符合距離過遠。但符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遷廠」,因此,雇主不需給付資遣費,但須開立離職事由為「遷廠」之離職證明書。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之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