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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在人行道上舉牌,究竟是犯下了什麼滔天大罪?


蟲心到來 wrote:
依這邏輯路上可能不...(恕刪)


我是真的在停車時,看到有人在移動舉牌,
因為有移動,所以你的視線容易被吸引過去~~

這就是他找人舉牌的目的!!
不然,停個車子把廣告立在上面,也可以有廣告目的啊??
所以我一直很不喜歡路上所有的廣告分發!!
不只自己危險,也容易造成其他人的危險!!

看到美女跟帥哥,那就是命了~~
當然要靠邊停車,馬上下去看個爽快~~
悲嘆的人生 wrote:
不管大太陽或者是刮風...(恕刪)


依法處理是應該的。樓主善心,力所能及的話,可以考慮幫二位大哥繳罰單。

悲嘆的人生 wrote:
不管大太陽或者是刮風下大雨,在善導寺的對面,我看見兩位辛苦的大哥眝立舉牌。但是另我感到難過的是,最近這幾天,常常看見環保和警察對它們驅離與開罰;昨天下午的4點左右,我就當場看見一位大哥(好像是原住民朋友)疑似被警察開單。當警察離開的時候,那一位大哥(好像是原住民朋友)卻在大雨中含淚無奈的接受罰單(疑似)。

我不懂的是: (1).它們究竟是觸犯了什麼法,為何環保和警察可以對它們開罰呢?( 2).在人行道上舉牌,真的是會嚴重妨礙到整個台北市的交通嗎? (3).舉牌工的身份當中,究竟有那一群人在做呢? (3).舉牌工被開罰的金額是多少? 我不了解那一位大哥(好像是原住民朋友),為何在大雨中難過到落淚呢? (4).如果有一天,這一群舉牌工真的沒有工作的時候,大家會幫忙它們找工作嗎? (5).再來環保和警察會有事沒事找它們的麻煩嗎? 還是有民眾匿名檢舉的時候,環保和警察就必須要依法行政來處理呢?


是覺得

盡量不要在路口舉牌子

有時,那麼剛好,視線就被擋住。
台灣很奇怪的!
今天兩個你不罰,明天搞不好變3個....4個.....N個
也不是這種舉牌工而已,很多都是這樣!
要怪,要怪他們雇主,叫他們去那種地方。
不知道是不是台北的警察編制比較多
我在台北時動不動就看到警察在取締
在高雄時 看到滿街違規 就是沒看到警察

悲嘆的人生 wrote:
不管大太陽或者是刮...(恕刪)


[環保局大概是依據下列的法條開罰]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11
第 十一 條 第一項及第七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12
第十二條各項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50001&flno=27
第二十七條各項規定


[警察大概是依據下列的法條開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2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的第三項和第八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3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81-1
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81-1條

@在不妨礙交通秩序及嚴重阻塞交通道路的情況之下,通常環保和警察是不會三不五時對這一群弱勢中的舉牌工開罰;但是目前最害怕的,就是自稱具有正義感的正義鴿和正義劫匿名檢舉,環保和警察也只能迫於無奈必須對這一群舉牌工祭出驅趕與開罰. 基本上,我是不會做出這麼喪盡天良的事情去陷害這一群舉牌工失去頭路,不然國家社會養它們嗎;或者是看著它們去做歹代誌? 如果我真的做了這麼豐功偉業的事情去陷害這一群艱苦人,我可不希望將來遭到天公伯的天譴啊. 除非我真的有本事幫這一群舉牌工另外謀取好的頭路;如果連這一點都幫不上忙,實在是沒有資格去匿名檢舉,還不如讓它們在安全的人行道上舉牌,至少留它們有一口飯吃,實在是不需要對這一群舉牌工趕盡殺絕吧. 唯一我不了解的是,舉牌工在人行道上舉牌,確定嚴重妨礙到整個台北市的交通嗎? 還有它們在人行道上舉牌,真的是做了法理不容許的滔天大罪嗎?(傻眼當中)

ptx wrote:
另外,如果沒辦法舉...(恕刪)


我就是沒法度,所以我才選擇不匿名檢舉陷害艱苦人;既然沒法度,那不如讓這一群弱勢者在人行道上舉牌,至少留人家有一口飯吃可以過活. 現在才剛剛進入夏天,台灣的天氣非常的炎熱,舉牌工真的要多多補充水分,千萬不要中暑阿

悲嘆的人生 wrote:
不管大太陽或者是刮...(恕刪)


這是應該是選項的問題吧,例如:(1).匿名檢舉➱幫他們找工作➱替他們找出路. (2).匿名檢舉➱不幫他們找工作➱等著看著他們墮落及自生自滅. (3).不匿名檢舉➱暫時讓他們在安全的人行道上舉牌➱至少留他們一口飯吃. (4).不匿名檢舉➱不表示任何意見.

也許真的是可憐之人,必定有它可恨的之處;但是看著他們不顧艷陽高照並堅守自己的崗位,我真的被深深的感動. 我是吃軟不吃硬的,所以我會決定選擇(3)號
人行道舉牌顯示廣告, 算商業行為.

可能跟常見的 [ 非經許可擺攤 ] 差不多吧.
在台北都會區的外食族,中午起碼要花個70至80元跑不掉;真的很少看見在台北都會區的外食族,中午只有三明治+一瓶飲料。
所以我只能用三個字來形容:悲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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