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鴻海隔天開始寄發「105年度員工酬勞」通知,王男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但當王男向鴻海領取時,鴻海卻以王男已離職不能領取為由拒絕,王男不服,提告追討後,
新北地院認為員工酬勞應如同《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用以獎勵該年度全年工作並且無過失的員工,判決王男有權領取,鴻海須給208萬元,全案尚可上訴。
對此王男的律師表示,待收到判決書,了解內容,才能表示意見,鴻海的律師則說未獲鴻海授權,不便對外發言。
王姓男子自2014年3月任職鴻海精密工業IE總處大數據中心,負責大數據研究等工作,而鴻海核定的「105年度員工酬勞」,是分106、107年度兩期發放,王男預計共可領取208萬元,而王男是在2018年3月30日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離職,結果離職隔天,鴻海發放105年度員工酬勞第一期。
王男日後輾轉拿到鴻海寄發的員工酬勞通知書,向鴻海領去遭拒,鴻海並稱事誤寄通知,王男不滿,因此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鴻海拒付而調解不成立,王男轉向新北地院提出勞工訴訟,要求鴻海須給付208萬元。
鴻海開庭主張,「員工酬勞」是公司獎勵為公司創造獲利的員工,並在發放時仍繼續在職,通知書也有記明須仍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為止,也需簽下承諾書,在王男未達成相關條件,就不能請求領取,並稱是行政作業疏失才將應作廢的通知書發出去。
不過,因鴻海依據《公司法》所制定的公司章程,規定員工酬勞是基於獎勵該年度員工對公司貢獻,而將獲利分由員工共享的制度,法官認為,除非鴻海尚有虧損待彌補,否則應如同《勞基法》中第29條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員工發放的紅利及獎金。
而鴻海在2017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105年度員工酬勞」,但鴻海通知書及承諾書卻規定員工須任職到一定時間才能領取,法官認為鴻海增列法條上中沒有的限制已無效,因此判王男勝訴,鴻海須給付208萬元;尚可上訴。
(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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