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nga6350366 wrote:
我們公司還說今年人...(恕刪)
凡不符合勞基法規定,放心大膽的去檢舉,麻煩看勞基法第74條,這條是「吹哨者條款」,鼓勵及保護勞工檢舉違法雇主。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
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
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
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