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止一 wrote:
社會福利本來就不應...(恕刪)
什麼社會福利,不用工作白拿嗎?
勞退新舊制勞工都不用繳,因為退休金是雇主的責任,為何攻擊軍公教繳少領多? 軍公教雇主的責任呢?
退休金是「遞延工資」的司法判例
引自:http://www.cpea.org.tw/news2.asp?autono=1337
在司法實務上,我國法院目前通說視退休金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
(1).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二十九號判決:「查退休金之性質,學說上固有賞金理論、人力折舊理論、遞延工資理論及激勵理論,惟按「依退休金之經濟性格觀之,工資本質上係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價值,退休金之性質為『延期後付』之工資,為勞工當然享有之既得權利,於勞工退休時支付,且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退休金本質上係以勞工全部服務期間為計算標準所發給之後付工資,雇主自不得以懲戒解僱為由,剝奪勞工請求退休金之權利」。
(2).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著有判決可參;又「按退休制度之健全與否、退休金之是否優渥,均係勞工服勞務之誘因,且為建立健全之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一條已有『退休準備金提撥』之規定,可見退休金為勞工平時所付出勞務而尚未獲得雇主足額給付之工資,應屬遞延工資給付之性質,上訴人自有給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
(3).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0四0判決可資參照,堪認我國實務上係採「遞延工資理論」,即退休金之性質並非單純雇主為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所為之給予或酬勞金,而係屬工資之一種,僅其給付之時點係至員工退休時始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