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ght87 wrote:
特別休假是 '雙方...(恕刪)
施行細則的24條,勞雇協商是指期間計算方式,行使權利只看勞工意願
母法已寫明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明定不須經由雇主同意
而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是協商調整,是雇主必須取得勞工同意而非有權不同意特休
雇主單方面不准休假要照40條走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