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資方沒有快刀斬亂麻,造就後來的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日與聚增
資方是不是惡質不評論.一切依勞基法第12條辦理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其中第五項..當事人是否故意??或者資方有證明損失??
再者.若資方知悉30天內未處理..就是資方放棄開除權利.
然後.台灣資方高薪低報的很多.
該報的是應得薪資的級距而不是實得薪資級距
找勞動部給資方勞檢..罰錢就會怕了
tw001625811933 wrote:
很抱歉我求助無門只好在這說,我老婆年資9年悔過書累計10張,無記過 前幾天 公司無故說做到2月28日。並說用開除,說我老婆去年11月份初有工作上發生重大錯誤有寫悔過書(之後沒在犯錯),引用第12條第4款。不給資遣費等等。也沒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前天上班公司拿自願離職叫我老婆簽,我老婆沒簽。昨天公司改說換簽放棄資遣費切結書,同意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我老婆很困惑,該簽嗎?我老婆還沒簽,勞動局已經去申請調結會有用嗎?存證信函要寄嗎? 我老婆查勞保勞退有高薪低報等,可以指嗎?26號星期一公司要我老婆決定簽不簽切結書,不簽用開除名意。
我也挺好奇十張悔過書怎麼累積的...不過重點不再這
就算十張也得看內容是什麼,是真的嚴重過錯的十張或挑毛病找理由背鍋的十張,程度差很多。
不過不論原因,公司用去年11月的錯拖到現在當理由來開除,以法來說完全說不過去
最後一次出包寫悔過在去年11月,一直到現在將近三四個月才說要開除
公司應該是引用勞基12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但勞基12條有但書「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個白話就是說老闆不能拿知道後超過30天以前的錯來砍頭(禁止翻舊帳)
悔過書上面應該會有押日期...剛好是個完美的證明已經知道超過三十天
如果公司改引用勞基12條第五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這個難度更高,
公司得證明1.你是故意 2.公司確受有損害 3.三十天以內,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適用。
不過講現實面...
既然公司都要撕破臉砍頭了,工作要保住難度比較高....
就算真的保住工作了也難保未來公司會不會再冒出其他理由,更甚等你再出包出現第11張悔過書當理由就真的欲哭無淚...
年資如青春小鳥一樣一去不回
年資就像檣櫓一樣的灰飛煙滅
態度硬起來拿資遣費+預告工資走人應該是比較實際又不傷權益的作法,年資9年應該也有一筆了
非自願離職證明也不要忘,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同時存證信函+勞資調解第一步先下去不會錯
但存證要講你的主張是什麼
1.公司開除無理由,主張恢復工作
2.公司開除無理由,主張資遣拿錢走人
主張不同寫法也不同
存證也可以同時保護自己最後不會變成假開除變曠職連三天砍頭
時效很重要不能拖,確定自己進不了公司就可以寄了
高薪低報跟這個是兩件不相干的事,但可以拿來當談判籌碼
題外話:
看這個CASE想起去年初跟爛公司對幹,爛公司有多爛?死活不補人、常功德加班、某高層說過我們在睡覺時美國人都在工作的世紀幹話...可說是積怨已深只差爆點。
噢對了那時我是個夜班領班....雖然只是個九品芝麻官但至少也是要帶人考核人
引爆點是一天機器掛點,值班工程師其他地方忙來不了,那就沒法啦例行回報打一打,安排一下進度至少確保不會耽誤客戶交期,結果天亮上面一通電話打來幹為什麼做不完要當下加班做完還說我故意弄壞機器,當下懶叫一把火就幹起來啦~
那時公司打算用開除,我當天談完(不簽任何文件、談判內容全程錄音)馬上樓下超商存證擬一擬寄出去再跑一趟北市府申請調解
後來連調解都還沒開就改拿資遣+預告之後老死不相往來。
嘖嘖資料都準備好準備上場PK了
談判過程不重要...反正跟你談的也不會是下決定的大魔王,通常都是雖小的人資所以也沒必要刁他
自己少說話用嗯嗯啊啊呵呵讓對方多說,反正多說多錯。關鍵問題問到了就行。
都撕破臉了恩情義氣恩斷義絕...自己行動合法就行了。
雖然談完很姬芭的扣了我幾千塊懶得爭了,不想給我無所謂就翻倍給國家吧。
高薪低報檢舉上去,收到裁罰公文後PO上天眼通用GOOGLE縮網址追點閱,想到已經拯救三十來位大德避免誤入歧途,
只能用一個大寫紅字粗體加底線的爽來表達感受。
反正沒有簽禁止檢舉,沒有違約問題
檢舉是合法權力行使,沒有恐嚇問題
收到裁罰公文PO上網,公文是真的當然也沒有誹謗問題。
裁罰公文
https://goo.gl/Ds8npe
如果一個員工可以累積這麼多悔過書
但公司都不作處理
其他員工的想法是什麼?
對其他人公平嗎?
但還是不要簽自願離職,除非已經找到工作
不然公司要解釋為什麼累積這麼多悔過書,也不是容易的事
每一張攤開來檢查,也不見得都能成立
資方動作越大,其實問題越多
保存有利證據最重要
但看樓主描述
並不是什麼正派公司
不趁機談個條件,換其他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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