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sino wrote:
豈會不知道自己已入...(恕刪)
如果貴公司先前已經可選補休,納入法後對你們只是更好,因為原先如你所休沒補修只領底薪,但新法就算補修沒休完,也要以加班費發給,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32條之1,將「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補休時數依加班時數計算,
補休結算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其中休息日加班費算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像我們公司好久前就可自選補休或領加班費(三個月內決定),只是補修沒休(一年)就是自動放棄,現在新法過後沒休的部分應又可領加班費了!
Dr.Corgi wrote:
非也,你應該要感謝大...(恕刪)
就是民進黨亂搞,沒什麼好說的。
一個超級詐騙政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11000525-260118
民進黨儘管同意蔣萬安修法方向,最後提出的版本卻將「加成」拿掉改成「1:1」,被外界質疑如此一來以後連加班費都拿不到,當初提議的蔣萬安也意外變成勞團攻擊的標靶。
蔣萬安對此強調,他在院會多次警告民進黨團絕不可讓該修惡版本通過,否則勞工朋友會恨死你們,但民進黨仍維持這次修法一貫的冷血態度,不論在協商或審查過程,不斷狡辯加班時數1:1換補休時數是「方便資方計算」,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是「給予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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