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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沒人談論加班換補休這條惡法???

想问楼主,就算法令明订,公司请您周日来平日休您真的打死不退吗?
lilice wrote:
因為醫事人員多半還不...(恕刪)


豈會不知道自己已入勞基法
我們科目前有人時數累積超過600小時
我自己也有200以上
真的要放可以一個月以上不用上班
600小時的都可以3個月以上
別的單位聽說還有破千的
如果真的休不完怎麼辦?
的確如妳所說換錢
但一小時才140多是給你用底薪去換
沒有倍數加乘
如果正常加班是應該要有倍數加乘且是全薪
所以我才是認為這條是惡法
然後討論沸沸揚揚輪班間隔
很常有大夜接小夜,小夜接白班
有時間中午開季科會一定要到
然後因為評鑑一堆實體課要上,都必須用自己時間,連加班報時數都不行
以後有小孩絕對不能讓他從事醫療業
大家所謂台灣健保好
就是這樣壓榨來的
SuperWeiII wrote:
想问楼主,就算法令明...(恕刪)

因為當初唸的科系原因,就是只有醫療業能走
以前彈性工時制只有部分行業可以用
目前不知修改這條有沒有但書
如果全部行業適用
那我只能說國民黨與民進黨兩黨都在演戲
台灣以後想要有真正加班費,門都沒有
連加班倍數都剝奪掉
就是只有更過勞
台灣的政治就是為資方在服務的
yousino wrote:
豈會不知道自己已入...(恕刪)


如果貴公司先前已經可選補休,納入法後對你們只是更好,因為原先如你所休沒補修只領底薪,但新法就算補修沒休完,也要以加班費發給,條文如下:

《勞基法》第32條之1,將「加班換補休」法制化。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補休時數依加班時數計算,
補休結算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未補休,
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其中休息日加班費算法: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像我們公司好久前就可自選補休或領加班費(三個月內決定),只是補修沒休(一年)就是自動放棄,現在新法過後沒休的部分應又可領加班費了!

sharks wrote:
你之前都有領錢還是...(恕刪)

sharks wrote:
我們要相信大部分老闆都是好的並且有政府把關



這句是笑話嗎???????????
真的,認同換言之永不會有加班費~~
yousino wrote:
為何沒人討論這一塊...(恕刪)

yousino wrote:
為何沒人討論這一塊...(恕刪)


依照你說的,你們醫院現在就是用這種方式不給你加班費~那麼修法後要求可以遞延一年內休完,不然就得給你換錢,
有比較不好嗎!?

假設你們醫院還是會逼你們把假休完,那也就是達成休假的目的啦~

一堆真假勞團、神鬼立委吵得不就是不要過勞嗎?他們可不管你有沒有收入喔~

yousino wrote:
我目前工作就是深受其害...(恕刪)


樓主在修法前深受其害,修法應可保障你們的權益,因為照樓主的狀況,修法後公司如果不改就是違法!

當然有人會說雇主不一定會守法,但那是另一個問題,不守法的雇主定任何法當然多沒用,但總比沒法管他好,法規明列在此,若雇主要違法,他要冒的風險就較大了!

Dr.Corgi wrote:
非也,你應該要感謝大...(恕刪)


就是民進黨亂搞,沒什麼好說的。
一個超級詐騙政黨。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111000525-260118

民進黨儘管同意蔣萬安修法方向,最後提出的版本卻將「加成」拿掉改成「1:1」,被外界質疑如此一來以後連加班費都拿不到,當初提議的蔣萬安也意外變成勞團攻擊的標靶。

蔣萬安對此強調,他在院會多次警告民進黨團絕不可讓該修惡版本通過,否則勞工朋友會恨死你們,但民進黨仍維持這次修法一貫的冷血態度,不論在協商或審查過程,不斷狡辯加班時數1:1換補休時數是「方便資方計算」,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是「給予彈性」。
修法有說一切都需勞資協議,但在台灣你覺得可能嗎?
^^^^^^^^^^^^
台灣的GG, 員工快四萬人, 沒工會, 這次修法真的很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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