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業的話有些會走個程序,叫你簽放棄休假同意書,警消基層公務員更慘,直接視同放棄。
(79)台勞動二 字第 21827 號 函
勞基法「不休假工資」的規定,不是讓你有「選擇不休假,然後領工資的權利」。勞委會的釋函與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都很清楚說明:「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這段話很清楚了,在會員要休假前,一定有一個與單位主管協商的過程,如果協商不成的原因是單位人力不足、「太忙了」、或其他業務考量,這就是「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在此前提下才能領不休假工資。但若單位主管已經應允、甚至催促,員工仍刻意不將假休完,自願放棄權利,公司不發工資當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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