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speaking wrote:
這有趣了.........(恕刪)
十個老闆資遣孕婦,有十個都會說不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
你說,公司虧損就可以合法資遣孕婦,也只說了一半。
公司不能因為知悉她懷孕後的
1成本考量,
2混合動機,如懷孕後常請假或工作效率差。
3刻板印象
把她資遣。
有時候,
公司虧損是真。
歧視孕婦也是真。
勞基法既沒有說不可以,也沒有說可以資遣孕婦。要一視同仁。
問題是,在老闆已知員工懷孕當下,就無法忽視她是孕婦這個事實。
所以究竟是不是因為她懷孕而列入資遣名單?(有無因果關係?)
是否像你假設公司完全沒有能安排她去做的職缺?(如何認定,她拒絕調職?)
最怕的是,資遣孕婦後,該職位請了新人...(說真的,這個很難事先預料,不一定是老闆故意)
本案,樓主老闆傾向提供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條件。
該員工放棄三個月薪資,兩個月產假。接受無薪假及資遣。
其實兩造都沒什麼大問題啊。

現在沒喬好,拖到年底孕婦開始宮縮,要安胎要提前拿產假...
對了,樓主還沒說老闆到底給你們幾個月緩衝啊?
超過三個月的話...就多幫孕婦祈禱足月順產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