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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離職被瘋狂的慰留

應該是職業軍人才會被慰留
你這只是人事想省工作量而已~~~


aaaomc wrote:
人事會問東問西可能只是要交報告而已...(恕刪)


+1

人事留你真的只是為了交報告跟省麻煩!

因為每個人離職總要有個原因, 上面的要看

你離職除非遇缺不補, 否則他又要忙著找人面試很麻煩

所以如果你能不走他就爽翻了, 可以少做好幾件事!

如果副總來留你再說吧!
趁此機會要求加薪
想的到都一次說出
可以連續三個月都說出加薪點
我以前就是如此
馬雲講過離職的兩個原因

錢太少 or 受委屈

請問樓主是哪一個 ? 不論是哪個,慰留你不會是只用嘴巴吧 ?

h14736985 wrote:
離職理由說要進修,報名資策會,不過他叫我去查好報名時間,拿出報名證明,才肯放人
不知道是不是嚇我的,還叫我好好思考,可以當作我沒提過這件事

沒這回事的,想離職按照勞基法規定就可以了,勞基法規定依照工作年資要提前多少時間通知公司,最常應該是一個月前通知即可,有做到就好,公司沒什麼可以禁止你走的手段,報不報明是你的事情,你沒必要交什麼資料給他當證明。
我還不爭氣的笑了
還真第一次聽到離職還要交證明
我某份工作離職原因直接跟老闆說我要回家養豬
我該慶幸我老闆沒叫我帶豬來給他看
真的想走直接丟下日期就好了
其他不用多說
發個EMAIL該通知的都通知到就好了
其他不給你跑刁難你簽名
時間到直接去勞工局申訴
會有人幫你搞定

h14736985 wrote:
今天鼓起勇氣跟人事...(恕刪)



對方對你有意思吧

捨不得你走


如果不管這麼多.....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ryanrao wrote:
馬雲講過離職的兩個...(恕刪)
我左看右看上看下看正看反看...
都只像人事標準作業流程阿
請問瘋狂慰留的點在哪裡?

總經理出來留人的時候記得通知大家


h14736985 wrote:
今天鼓起勇氣跟人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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