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473891 wrote:
我也知道證據相當的不足,沒做足準備是不會貿然提告的,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去勞工局申請什麼責任制的東西,這問勞工局會知道?
適用責任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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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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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 可以參考 https://www.mol.gov.tw/media/3810898/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pdf
你要檢舉前任公司故意拖延員工上班時間刻扣加班費, 這需要非常明確的證據, 諸如:上下班打卡紀錄,公告或書面通知.
另外, 關於資遣無所謂惡不惡意, 對員工來說, 資遣是少有善意, 你的重點應該事前公司有無按規定給予資遣費.
資遣費計算網址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P.S.你的情況因為就職未滿3個月, 所以沒有預告工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