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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會主張: 台灣應實施「責任制」

catsintexas wrote:
這一條“高所得者或主管階級員工,可以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
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
美國很多高階技術的員工可以選擇work from home
或者是甚至有會議那幾天再去公司
非常的彈性,只要把責任的事情做好


感謝您把內容拿出來檢視/解釋,看完後我覺得這要求很合理。
目前我任職的公司就是如此,感覺大家也都很習慣這樣的工作方式。(在公司常常找不到人,一週只有1~2天會見到老闆)


一堆人拿字面意義或是新聞報導就在吵,根本都還沒搞清楚…
房市小牛 wrote:
一例一休還真是舉世...(恕刪)

責任制沒甚麼不好..
但是台灣老闆..給薪22K不到..也要責任制..
這是過去以責任制之名..行血汗剝削之實的問題..

我也贊成企業可以有條件實施「責任制」..
限制條件=年薪150萬以上的員工才適用..
聽說..賣鍋子那個老闆..就是這樣搞..
員工會說很操..但沒人說血汗..

我認為單週40小時工時就好,其他政策就通通不用附加上去,加班費一律使用單一制度,就是薪水除以該月正常上班平均值,不要再去管1.33/1.67/2倍了。而主管階級以上就是責任制,但加班費一樣要照給。再來就是沒有補休制度,一律給加班費(給價容易給錢難,有假不見得員工會休,所以老闆希望員工多加班換補休,但給錢老闆會心疼,就會強迫你不要加班)。

1.單週40小時工時,我只要跟老闆談好,我上班1/2/4/5共四天,每天10小時。也就是勞工跟公司談好契約,該如何做就行,當然每天工作時間最多不能超過12小時,也許我也能這樣上班,週一到周三,每天工作12小時,週四工作4小時,之後我就放假了。


2.加班費一律使用單一制度,一個月通常正常上班是22天,約等於176小時(目前制度是月薪/240小時),如果我去年年薪是75萬,這時只要使用去年年薪/12當作今年月薪平均值,就是6.25萬,平均時薪就是6.25萬/176小時=355元。
我5月加班5小時,我就領355*5=1775元。今年時薪基礎就是用去年年薪(總收入)來換算。

當您去年加班費大增,就會使年薪增加,今年換算時薪也會大增,老闆就會評估,還要不要讓你加班?

簡單方便,大家都會算。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要談勞工權益, 美國是全世界最差的範例耶......

1. 美國雖然有國定假日, 但效力僅及於公務員. 沒有任何法規規定民間企業必須放那些國定假日. 企業放假日常常不同公司放的假日都不同.
2. 美國沒有所謂法定勞工休假. 不像台灣勞基法還有最低休假日數規定. 美國的企業, 如果老闆願意的話, 可以不需要給員工任何特休日的...... 現在美國一般企業員工有特休日的, 主要原因都是雇主怕不給找不到人, 而不是法律要求的.
3. 美國大部分的州的雇用機制都是at-will. 意義就是雇主要fire員工, 或是勞工要離職都不需要任何理由, 也不需要交接期, 其中一方提出後可以立即生效. 當然, 法律也沒有規定需要給付任何遣散費...... 現在一般公司給被開除員工遣散費通常是用來換取員工離職後不得用任何理由提告原公司, 可以看做是企業自保跟省去潛在律師費的手段, 而不是法律要求的......

如果台灣要學美國的制度的話, 我想應該更多人會哭出來吧......

jl2206 wrote:
“幾週”的帶薪休假聽起來好像很多…其實一般公司一年只有給2、3週,而且一週是用5天算,不是7天。
另外,美國的國定假日只有10天,所以假日加一加並沒有比台灣多多少。
一例一休的精神是對的,但是做半套,變成員工和老闆諜對諜。

當全世界都在吵一代一路的時候,我們還在吵一例一休。

只能說台灣這種豬頭素質立的法,會好到哪裡。
tzchang wrote:
3. 美國大部分的州的雇用機制都是at-will. 意義就是雇主要fire員工, 或是勞工要離職都不需要任何理由, 也不需要交接期, 其中一方提出後可以立即生效. 當然, 法律也沒有規定需要給付任何遣散費...... 現在一般公司給被開除員工遣散費通常是用來換取員工離職後不得用任何理由提告原公司, 可以看做是企業自保跟省去潛在律師費的手段, 而不是法律要求的......

如果台灣要學美國的制度的話, 我想應該更多人會哭出來吧......
...(恕刪)

這樣講是沒錯..
但如果我沒記錯..資方要負很高的保險費(勞保費)..
只要資方開除..勞工立刻去領失業保險..
不用去跟資方扯資遣費等等..對勞方而言..保障更大..
重點..資方要繳得起高額保險費(勞保費)..
先搞清楚人家的"責任制"是怎樣的責任? 臺灣現行的責任制又是什麼鬼東西?

人家的責任制是真的只看產出不看上下班時間,你爽要在家工作都可以,時間到把成果交上來就好

臺灣是什麼責任制? 上班要打卡,事情早點做完沒有早下班這件事(但你如果在公司都提早完成工作,只會得到更多工作)

公司會一直壓榨你的勞動力到你必須超時工作才能完成的程度,然後拿責任制壓著你每天無薪加班

連業務助理也要搞這種責任制。

這才是鬼島的玩法


勞基法不怎麼樣,裡面很多硬性規定(譬如出缺勤紀錄的要求就限制了真正責任制的落實)

但現實情況是,勞基法只要有一丁點漏洞,雇主就拼了命鑽。從來沒有資方自律這件事,只要有洞就鑽,沒洞也給你鑽出個洞來鑽

就是為了防範這些雇主老愛鑽漏洞,勞基法才必須把很多事壓的很死,失去彈性。

舉個例子

我說實話,在討論一例一休以前,我不知道有的雇主對週六加班的加班費計算是用0.33/0.66來計

一例一休以前,國定假日跟例假日(星期天)加班,法有明定是"加倍"發給(立法原意是加給兩倍,後來被硬坳成本來放假就有一天薪,再加給一天薪水)。而週六並不是例假日,週六在勞基法算休息日,但勞基法對休息日沒有明確定義

所以在此之前對於休息日的加班,有公司是以1.33 / 1.66來計算加班費,但因為週六本來就有給薪(這也是一個鬼扯蛋的計算方式)

所以週六的加班是"額外"給0.33/0.66的加班費。

我才知道業界有這種計算方法。勞基法對"休息日"的定義以及加班費規定不全,才會讓雇主有這個洞可以鑽

一例一休在討論休息日時,才將休息日的定義以及加班費計算標準定清楚,就是因為在過往勞基法對休息日的定義有漏洞讓雇主鑽很爽。

臺灣無法實施真正的責任制,是資方造成的。

luzibin wrote:
2.加班費一律使用單一制度,一個月通常正常上班是22天,約等於176小時(目前制度是月薪/240小時),如果我去年年薪是75萬,這時只要使用去年年薪/12當作今年月薪平均值,就是6.25萬,平均時薪就是6.25萬/176小時=355元。
我5月加班5小時,我就領355*5=1775元。今年時薪基礎就是用去年年薪(總收入)來換算。

新進員工沒有去年的基準可以計算,第一年加班反而被凹工時

tzchang wrote:
要談勞工權益, 美國是全世界最差的範例耶......


我也不贊同拿美國來比較,畢竟整個環境、民族性都不一樣。

您說的部分我了解,但是,其實只是美國政府“沒規定”(或許是想保留彈性),不見得是最差的啦!
在“沒規定”之外,有許多公司其實是做得更好的。

例如:我朋友任職的公司(我≠我朋友)
1、國定假日放假,另外還有“公司假日”也放假。
2、員工一年“有薪假日”六週。
3、關於資遣條件,倒還沒注意過…

回頭看看台灣,似乎公司能夠“乖乖照規定走”就已經算佛心了…
另外,政府把規定弄得很死,一點彈性都沒有,不就是現在最大的問題嗎?

責任制會比較適用於業績取向的工作,像我知道的一些美商,在工作8小時的標準下調整自己上下班時間(今天你沒事就早早閃人沒關係,當然不小心事情擠在一起超時就鼻子摸摸把客戶跑完)像服務業是屬於定時定點做服務,工時該怎麼都算清清楚楚(但上班前的準備當然是自己的時間),我認為就不適用責任制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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