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sintexas wrote:
這一條“高所得者或主管階級員工,可以適用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
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
美國很多高階技術的員工可以選擇work from home
或者是甚至有會議那幾天再去公司
非常的彈性,只要把責任的事情做好
感謝您把內容拿出來檢視/解釋,看完後我覺得這要求很合理。
目前我任職的公司就是如此,感覺大家也都很習慣這樣的工作方式。(在公司常常找不到人,一週只有1~2天會見到老闆)
一堆人拿字面意義或是新聞報導就在吵,根本都還沒搞清楚…

jl2206 wrote:
“幾週”的帶薪休假聽起來好像很多…其實一般公司一年只有給2、3週,而且一週是用5天算,不是7天。
另外,美國的國定假日只有10天,所以假日加一加並沒有比台灣多多少。
tzchang wrote:
3. 美國大部分的州的雇用機制都是at-will. 意義就是雇主要fire員工, 或是勞工要離職都不需要任何理由, 也不需要交接期, 其中一方提出後可以立即生效. 當然, 法律也沒有規定需要給付任何遣散費...... 現在一般公司給被開除員工遣散費通常是用來換取員工離職後不得用任何理由提告原公司, 可以看做是企業自保跟省去潛在律師費的手段, 而不是法律要求的......
如果台灣要學美國的制度的話, 我想應該更多人會哭出來吧......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