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1016 wrote:
有些人的格局一輩子...(恕刪)
十分贊同,我也覺得沒什麼好爭的,
我也算是在公司當義工的,月休四天不支薪,
一個月就那5萬多真的沒什麼好爭的...
能學到東西才是真的,
絕對不要為了錢工作!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6/3在公司剛好待滿3年,公司需給予14天特休假,我在4/27提出離職告知於6/22(包含特休結束工作),公司卻要求在提出日第30天(10/06/27)就結束工作日,導致我損失14天的特休及6月7天的假日,這樣資方有違法嗎?算資遣嗎?
因為之前與公司有不愉快上過調解會,感覺公司這次故意要弄我 淚淚
若公司硬性強制要求的話,我應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