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scape wrote:
很多人好像都沒看到一...(恕刪)
勞基法確實早就沒有試用期
但公司內部自己會有試用期這個規定,勞工處雖然會尊重這個(政府內部在聘請員工也在用),但這個關鍵應該在樓主是孕婦這項,解僱孕婦應該有犯到國內勞工單位的大忌,還有上媒體實力(除非樓主在面試時沒有告知,或是面試官詢問時沒有誠實告知)
我建議樓主先打電話到縣市腐勞工處詢問(或親自去,不難的),請求協助怎麼處理,如果勞工處說明是站在樓主這邊,那就跟公司說明妳詢問過勞工處了,一般公司如果知道妳有去找勞工處,理論上會放軟,然後妳在跟公司說明妳的要求,
我是建議如同前面樓主說的,跟公司說明只要聘僱到生產結束,(生產期間沒有全薪,因為服務沒滿一年 必須按照比例計算),然後生產後讓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完後在離職。我認為公司如果仔細評估後,認為沒差多少錢,通常都會同意
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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