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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公司要舉證績效未達標並不是很容易
如果只有單次口頭告知就要資遣,公司方應該站不住腳
再加上樓主已經懷孕7個月,應該明顯看得出來
公司想要解釋資遣理由與懷孕無關,更是難上加難

真的想繼續這份工作,就直接找勞工局吧
性平法沒這麼容易讓公司解套的
很多人好像都沒看到一點

當初面試時已經告知有懷孕事實,而且照日子推算面試時已經懷孕3-4個月左右

除非樓主說謊(只是假設,無惡意)不然公司早就知道懷孕這一個事實

一些人說是因為懷孕才資遣?

這根本前後矛盾啊

如果真的是不歡迎懷孕女性做這份工作

那就面試時刷掉就好,幹嘛沒事找事三個月後再來資遣?還多花一筆資遣費

不需要看到"懷孕" "資遣"關鍵字就開始搞腦內小劇場

不然就真的搞到以後沒公司肯用懷孕女性
資遣,照勞基法規定該給的都有給, 就大方走人

業績達標又如何,資遣標準不是你自己說了算...這要看主管的立場與考量

公司如果需要人力縮減...新人資遣成本最低
mobscape wrote:
很多人好像都沒看到一...(恕刪)


勞基法確實早就沒有試用期

但公司內部自己會有試用期這個規定,勞工處雖然會尊重這個(政府內部在聘請員工也在用),但這個關鍵應該在樓主是孕婦這項,解僱孕婦應該有犯到國內勞工單位的大忌,還有上媒體實力(除非樓主在面試時沒有告知,或是面試官詢問時沒有誠實告知)

我建議樓主先打電話到縣市腐勞工處詢問(或親自去,不難的),請求協助怎麼處理,如果勞工處說明是站在樓主這邊,那就跟公司說明妳詢問過勞工處了,一般公司如果知道妳有去找勞工處,理論上會放軟,然後妳在跟公司說明妳的要求,

我是建議如同前面樓主說的,跟公司說明只要聘僱到生產結束,(生產期間沒有全薪,因為服務沒滿一年 必須按照比例計算),然後生產後讓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留停完後在離職。我認為公司如果仔細評估後,認為沒差多少錢,通常都會同意

加油喔

Iris max wrote:
4樓跟5樓的大大正...(恕刪)


還三個月才生產可以拿到產假薪資,不解!
甚麼時候勞工福利哪麼好!

pin520 wrote:
勞基法上並没有所謂...(恕刪)
應該是不能假借試用期的名義亂砍薪水或遣散費,或是不保勞健保
但是沒有限制企業自己過濾員工的標準
如果該公司資遣費該給的都有給,還有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的話,這公司已經算是很照規局在走了

除非有明文規定不得開除任何懷孕女性員工,不然法律上真的要攻防應該很難站得住腳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我記得在勞工局那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只要有幫你投保就算正式員工哦,其它權益要去勞工局申訴才有用,而且最好去問一下律師,公司這樣做可以嗎。
我估計這間公司就算勞檢也能安全過關,因為我看不出哪裡違法,

頂多主管用詞錯誤,因為現在勞基法早就沒試用期這三個字了

但是公司若資遣,該給的都有給,那還真的看不出哪裡有違法

而且公司一開始也早知道開版的已經懷孕,而一樣錄用,代表公司立場並非惡意解僱孕婦,

雖說在職場上孕婦有些時候是無敵王牌,但是我不覺得這個案例裡,開板的官司能勝訴

我的建議跟部分網友看法一樣,如果法規上該拿的都有拿到,那就安心養胎吧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啊就是不適任啊,也...(恕刪)


說得很好!
謝謝樓主的分享,住您順利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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