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gami7215 wrote:就是因為每個勞工都...(恕刪) 說的很瀟灑,但通常走到這一步都是已經到撕破臉階段先想想還要不要呆在這再決定要不要走這一步總之勞工就是弱勢,你再怎麼搞公司也不會因為一個人而改變但是要走的時候該爭取的還是要爭取到
水平線 wrote:這是真的不知道的 ...(恕刪) 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引言中所論及之本薪與獎金只要是符合經常性給與,例如計月,皆屬工資。此外,若因職務調動造成勞工薪資不利,已屬違反如下調動5項原則之第3項(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