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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解答


甘林陽 wrote:
原來這樣叫做抓靶子!台灣的勞工怎麼這麼可憐阿!(恕刪)


何止可憐
簡直是慘無人道阿
看看最近很夯的遊覽車無勞健保又超時工作
直接跟你說拉
路上的大貨車司機也一狗票沒勞健保的
天天睡沒幾小時的
車子更是幾乎沒在保養的
輪胎都是隨時匯報的再生胎
又如何
為了三餐溫飽
為了養家活口
為了繳錢給政府官員們繼續撈
只能悶棍一直挨繼續做阿
去檢舉公司?
明天人家不叫你車
接著壞事傳千里
全台灣都不叫你車
有好福利誰不想要阿
但沒有靠山誰敢對慣老闆們出手阿
罰錢大老闆有哪個會怕的
不如改去廟口洗門風
還比較會讓他們怕丟臉收斂一點

icq93084 wrote:
何止可憐
簡直是慘無人道阿
看看最近很夯的遊覽車無勞健保又超時工作
直接跟你說拉
路上的大貨車司機也一狗票沒勞健保的
天天睡沒幾小時的
車子更是幾乎沒在保養的
輪胎都是隨時匯報的再生胎
又如何
為了三餐溫飽
為了養家活口
為了繳錢給政府官員們繼續撈
只能悶棍一直挨繼續做阿
去檢舉公司?
明天人家不叫你車
接著壞事傳千里
全台灣都不叫你車
有好福利誰不想要阿
但沒有靠山誰敢對慣老闆們出手阿
罰錢大老闆有哪個會怕的
不如改去廟口洗門風
還比較會讓他們怕丟臉收斂一點


想必也沒在繳所得稅的吧..........

甘林陽 wrote:
目前一例一休已經在...(恕刪)

檢舉吧,總要給個教訓
Shuuta wrote:
其實檢舉與否,端看...(恕刪)


其實...不是沒有
但有多少人真正把勞基法看完?

第 74 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根據個人經驗, 檢舉請找中央, 地方會被搓掉

要就具名檢舉, 這樣74條就是保命符
如果匿名檢舉, 雇主可以也裝作不知道是你, 然後砍下去~

甘林陽 wrote:
目前一例一休已經在...(恕刪)


服飾業還不夠慘嗎?
對於這種惡老闆,說真的投訴也沒有多大的效益

不依照規定,你也對她沒皮條

台灣這種老闆太多了,檢舉不完

只能應徵的時候多看多聽
..
目前勞工可行的救濟方案有兩個,一是申請勞動檢查,一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

檢舉雇主必須具名檢舉,但勞工局有義務不能提供檢舉人資料(勞基法74條)

但雇主自己"猜"到的狀況....... 換句話說,勞基法74條這一項其實講了也是白講

公務員要負責,前提是你要能舉證是因為他洩露了你的資料,就算勞工局就大喇喇的告訴雇主檢舉人姓名,你要如何證明? 雇主也不會傻傻的說是勞工局跟他說的。


回到主題,申請勞動檢查,案件會轉給各地勞檢單位,由勞檢員通知雇主準備資料備查

正常的狀況,勞檢員會要求雇主提供很多不相關的資料,目的是讓雇主沒有時間做假,不過這是理論上

如果你是老闆,兩個月前有員工跟你反應加班費不合理,兩個月後勞檢處說請在30天後準備員工出勤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員工清冊& 出差管理辦法...

你猜不出來勞檢要檢查什麼? 是誰檢舉的?

即使勞檢成案,違法明確,結果是什麼? 重罰兩萬, 然後就沒了

你沒看錯,就沒了。 那勞工少領的加班費怎麼辦? 沒有怎麼辦啊~ 勞檢只檢查雇主有沒有違法,有的話依法開罰,查無不法就洩洩指教

你(勞工)跟雇主之間的事,那是你們的事,關勞動檢察屁事?

的確法有明定雇主應改善,不然可以連續開罰。不過臺灣的雇主齁,改善方式就是要你時間到就打下班卡,假資料傳便便等複查


那如果勞工想討回雇主未付的加班費(或其他應付的),該怎麼辦? 請走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請向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請,由勞資關係科(單位)承辦,承辦人會通知資方派員出席,聯絡時間、場地、紀錄,並協調調解委員。 時間到了就雙方出席坐下來僑。典型的搓湯圓大會。 爭議調解沒有裁判權,所以調解委員只能居中調解,不能裁決(只有法院才能裁決), 所以在調解會上,勞方提不出證據的就註定要被糊牛屎,有證據的也常會被資方、承辦人跟調解委員搓湯圓要你少拿一點和解。 很多勞工在這裡就認賠殺出,想說至少有拿到,不用跑法院。

而且在調解會上明確的違法是不會被開罰的。各位有遇過交通事故會知道,如果對方闖紅燈跟我方發生事故,通知警察到場後,確認對方闖紅燈,當下會先開一張闖紅燈罰單,之後的和解調件什麼的是你們兩造雙方的事。 所以一些小事故,違規方會現場掏錢和解。

但勞資處理不是這樣,因為在調解會上勞工局不會對資方開罰 (其實法律有規定要罰,但勞工局內部說法是"維持勞資和協"這種鬼話)

所以對資方來說,跟勞工打到調解會是只贏不賠的

譬如我依法應該支付公司十名員工各兩萬的加班費,通通苛扣下來,一毛都不給,20萬現賺。

有兩個員工跑去申請調解,調解會上有證據的加起來共3萬,我再在調解會上哭哭共體時艱,一人付一萬好不好? 委員也敲邊鼓說人家已經有誠意要解決了,你們(勞工)少拿一點各退一步吧!

最後調解成立,本來應付20萬,變成只要付兩萬,18萬 get!

這種制度擺明了就是鼓勵資方違法,盡量違法,違法越多賺越多。沒幾個勞工會去申請勞動檢查,因為現行的匿名有跟沒有一樣,資方要秋後算帳的手段太多了,而且申請勞動檢查對勞工本身沒有好處,再加上勞工局常常都是重罰兩萬結案。 所以資方沒在怕勞動檢查的。

而刻扣薪資/加班費等違法,勞工不爭取就沒事,爭取(勞資爭議調解),資方永遠都可以付少一點解決,最差的狀況,就是勞工證據完整,調解會上堅持不退,那資方也只是把原本該付的通通付清而已,根本沒賠。 穩賺不賠的,哪個雇主會乖乖守法?

剪你低小雞雞 wrote:
你別鬧了~死道友免...(恕刪)

其實最好的方式不是拿錢離職
而是跟慣老闆死耗

我們公司也有個跟公司打對台的
最後他贏了
但他要求工作權
法官判給他一筆賠償金
以及絕對性的工作權
除非公司倒閉
不然到他65歲退休前
天皇老子都不能對他怎樣

現在他就當自己已經退休狀態
每天到公司來休息
跟公司主管乾瞪眼
下班就跑去釣魚
生活好適意

Guitar wrote:
其實...不是沒有
但有多少人真正把勞基法看完?
第 74 條...(恕刪)


如何落實執行是個問題~

台灣的法律幾乎99%都這樣~

Dwing wrote:
我問過高雄勞工局,要員工檢舉才會去勞檢.

(匿名檢舉?勞檢員會拿出你檢舉的薪資單跟公司對質,公司不就知道是誰檢舉?匿名有用?)

不然就算給他 公司名稱、統編、具體違規事項 ,勞檢單位也不會主動去排勞檢.

注意 是連抽查排勞檢都不會,還是大家所說的幸福城市.

當下來問他,那電視上相關單位會主動查緝不就說好玩.

電話那頭也只能無言,就說幫我備註,不過也說主動勞檢機會應該不大..(我心中OS 只是不敢明說"不會")

所以電視上政府說的廣告詞聽聽就好.(恕刪)


我檢舉也是附薪資單去檢舉

而網頁上也有註明個資法保護不會透漏

我現在也好好的在這間公司上班

公司也不知道是誰檢舉,我領的年終也沒有少

我是桃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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