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一年了,依照勞基法需要在離職日前20日告知公司所以樓主說10天就可以報到正常的公司依正常的離職程序通常不大可能按此理由面試者當然會懷疑10日說法的可能性只是面試者可能在懷疑是否可以10日報到的同時順道說出自己懷疑的理由,可能也是避免面試過程過於繁瑣的一項功課
m21322 wrote:事情是這樣發生的我...(恕刪) 面試沒絕對穩上的工作,除非你挑大家不想去上的那種,所以平常心吧!同一性質的工作多面試幾家,調整一下心態,憑點直覺修正,也許好運站在你這邊。有面試過面試官找我去只是要套同業資料 建議大家 面試時不要給,寧願面試通過在說也不遲,才不會裡外不是人。有的面試官愛問的就是同業價碼,還有同業競爭條件。迴避就好了!面試狀況百百種,看工作環境和夥伴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