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wrote:
按照勞動部新制的解釋...(恕刪)
很多問題真的都出在勞動部的解釋!
勞動基準法一開始就寫: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是偏偏一堆文言文法條,模凌兩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解釋,全都變成有利資方,保障資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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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新的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的「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是除了要給每小時工資額(假設120元),另外至少再加給1/3(40元),總共160元。這沒有疑慮。
可是同一條: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同樣一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是每小時工資不用再給,只要另外再給1又1/3(平均時薪120元,一樣是再給160元)
變成法條寫說:加給三分之一,和加給一又三分之一,數字明明差3倍,勞動部解釋後,給得錢居然是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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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解釋說:特休沒有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假設平均日薪是1200元,特休沒休,就是一天另外給1200元。這沒有疑慮。
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的「應加倍發給」,其中一倍已包含在底薪中,所以假設平均日薪是1200元,只要另外再給1200元。
法條說:休假日上班工資要加倍、特休沒加倍,都但是給一樣的錢?......這就是勞動部的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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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30條寫著: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明明法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一個月約工作172小時。
但是因為又有第39條寫說: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當初訂勞基法39條的原意是照顧勞工權益,避免因為雇主以當月有假日為理由,苛扣員工的薪水。
偏偏勞動部解釋說:所以資方給的薪水,是一個月30天、240小時。並且以240小時為標準換算平均時薪,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勞基法第39條的美意,經過勞動部的解釋,反而變成了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實際卻不用給兩倍,休息日上班工資應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實際卻與加給三分之一領的錢一樣.....之藉口。
最慘的是加班費核算標準大幅降低,領21009元基本工資的底層勞工,時薪剩下87.5375元,平日加班一小時只要給117元就好,休息日加班四小時只要給526元就好,雇主要求正職員工額外加班,居然比請個時薪基本工資133元的打工族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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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要保障勞工,勞動部一堆解釋卻全都有利資方,保障資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