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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月薪制的平均時薪,遠低於時薪制!休息日加班費,不增反減!?

tsang wrote:
按照勞動部新制的解釋...(恕刪)


很多問題真的都出在勞動部的解釋!

勞動基準法一開始就寫: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可是偏偏一堆文言文法條,模凌兩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解釋,全都變成有利資方,保障資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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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新的勞基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的「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是除了要給每小時工資額(假設120元),另外至少再加給1/3(40元),總共160元。這沒有疑慮。

可是同一條: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同樣一句「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是每小時工資不用再給,只要另外再給1又1/3(平均時薪120元,一樣是再給160元)

變成法條寫說:加給三分之一,和加給一又三分之一,數字明明差3倍,勞動部解釋後,給得錢居然是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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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解釋說:特休沒有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假設平均日薪是1200元,特休沒休,就是一天另外給1200元。這沒有疑慮。

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解釋說:這裡的「應加倍發給」,其中一倍已包含在底薪中,所以假設平均日薪是1200元,只要另外再給1200元。

法條說:休假日上班工資要加倍、特休沒加倍,都但是給一樣的錢?......這就是勞動部的解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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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30條寫著: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明明法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一個月約工作172小時。

但是因為又有第39條寫說: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當初訂勞基法39條的原意是照顧勞工權益,避免因為雇主以當月有假日為理由,苛扣員工的薪水。
偏偏勞動部解釋說:所以資方給的薪水,是一個月30天、240小時。並且以240小時為標準換算平均時薪,作為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勞基法第39條的美意,經過勞動部的解釋,反而變成了假日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實際卻不用給兩倍,休息日上班工資應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實際卻與加給三分之一領的錢一樣.....之藉口。

最慘的是加班費核算標準大幅降低,領21009元基本工資的底層勞工,時薪剩下87.5375元,平日加班一小時只要給117元就好,休息日加班四小時只要給526元就好,雇主要求正職員工額外加班,居然比請個時薪基本工資133元的打工族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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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要保障勞工,勞動部一堆解釋卻全都有利資方,保障資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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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45917 wrote:
當然沒有給到3100
但是舊制來算的話
沒有加班費 連多給都沒有...(恕刪)


舊制(2016.1.1~2016.12.31)還沒全面實施周休二日
勞基法是規定每天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單周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
超過就要給延長工時加給(加班費)

所以會出現兩種情境:

一、
每天工作時間已滿8小時(例如朝8:30~晚17:30,中間休息一小時)
周一~周五已上滿40小時(8x5)
這樣禮拜六如果又上班,雖然不是假日,但單周工時超過40小時的部分,也要給加班費

二、
每天沒滿8小時(例如朝9:00~晚17:00,中間休息一個半小時,單日只有6.5小時)
周一~周六都上班也沒超過40小時(6.5x6=39)
這樣周六上班就不會有加班費、也不會多給

我猜,Eric大應該是第二種情境

所以原本工作時間是6.5小時x6天的公司
新法實施後,有兩個選擇:
一是讓大家周六都放假,落實周休二日(但平常工作時間可能會延長)
一是周六仍上班,但依法得多給加班費,等於幫員工加薪!

這是新制最大的優點!

若是原本就已周休二日、或原本周一~周五工時已滿40小時的公司
新舊制差別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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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真的偏向資方.
修法動機既然是要讓勞工多休假,配套方案讓休息日的加班費大幅提高,促使雇主儘量不要加班,所以休息日來加班當然要比平常日加班更多,就加倍即可,至少給兩小時(通勤時間),至於原來休息日的工資本來就該給,跟加不加班無關
所以用樓主的例子:
1.加班一小時用兩小時計:應給2*87*2=348元
2.加班二小時以上用實際加班數計算,假設加班4小時:應給2*87*4=696元
3.加班8小時:應給2*87*8=1392元
至於原本每日工資700元當然要照給

殺破狼~丹 wrote:
勞基法是要保障勞工,勞動部一堆解釋卻全都有利資方,保障資方權益。...(恕刪)


以前也是這樣,只是現在勞動部解釋比較好聽罷了
也就是薪水越低,不適合加,適合兼差、不然只是窮忙
薪水高,適合加班,CP值較高
這次法條修正只是落實週休二日跟特休對勞工有利,其他好不到哪裡去
靠加班生存還是沒有意義

weaber wrote:
以前也是這樣,只是現在勞動部解釋比較好聽罷了...(恕刪)


說的好~以前是擺明著公然偏袒資方

現在是嘴上說~勞工是心頭最軟的一塊肉
實際上~還是偏袒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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