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91ee wrote:我們工作要排班輪休.我們老闆的作法是讓一到五做不滿40小時,那你六就必須來上班. 這個一例一休的制度,五天班內排不足40小時, 是公司的問題,第六天來上班就是要給加班費.第六天, 公司沒給加班費, 就是可檢舉.
qwqwqqqw wrote:那可否成立B、C人力資源公司甲同時授聘於B、C公司B公司派甲到A公司上班1、2、3、4C公司派甲到A公司上班5、6、7甲從B公司領到薪水2萬8甲從C公司領到薪水2萬2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只能找一份工作吧? 未來真的很可能發生,政府修法愈修愈白吃...
qwqwqqqw wrote:那可否成立B、C人...(恕刪) 那可否成立B、C人力資源公司甲同時授聘於B、C公司B公司派甲到A公司上班1、2、3、4C公司派甲到A公司上班5、6、7甲從B公司領到薪水2萬8甲從C公司領到薪水2萬2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只能找一份工作吧?不管勞健勞退等成本,每周只上三天班可以領22k?這種假設會不會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