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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職還是被資遣

Fire <> Layoff
Layoff -> 資遣,為公司因素,有資遣費。
Fire -> 開除,是為員工問題,沒有資遣費、不算非自願離職且沒有補助的。

(二)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不要太天真了...

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所以非自願離不包含勞基法第12條,也就是開除什麼都沒有.
績效不好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看人資是否有動作了,如果有動作開始取證據,那對你就不利了

大家不要太天真....
simserror

是你太天真了吧

2023-12-25 22:02
MogaKuan

simserror不知您的意見為何?只會放一句話嗎?

2024-01-07 22:47
我跟版主一樣,知道自己能力不佳。
但老實說,換了別人來作,也不可能比我好多少。
所謂能力不佳,是自我醒悟,也是認清現實,我相信樓主跟我一樣,不放棄求改善,雖沒有發揮出百分百的能力,但心知肚明,發揮出百分百潛能,結果好不了多少。
一個是自己能力不佳,一個是各項搭配及外部環境。
我是業務,目前除了追業績,就是每天被釘,且交各種改善計畫及交付每天的進程。
誰不想工作遊刃有餘,誰想當米蟲,在現行環境,只能且戰且走。
如有好機會,誰想賴在這邊每天被修理。
所以,臉皮厚一點。等資遣吧!
但是資遣費,只有工作總月數的一半喔!別冀望太多。
我會等資遣。好處多多...
而且被資遣很美好。自己走...下頓飯在那裡都是天知道。
更何況快過年了!難道燒炭配空氣嘛??
被資遣。有六個月的補助讓你思考人生讓你好好找工作。
再不行...政府免費讓你受訓。
受訓期間再領最多6個月的補助!
這是政府保障勞工並讓勞工再出發的福利。
政府要幫勞工。勞工礙於面子不要???傻了嗎?
pastures2014 wrote:
我工作的地方是私校公保,資遣的話可以申請的到失業補助嗎?

版上一些回答是依據"勞保"、"勞基法"所回答的,請略過!

如果是走資遣方式的話,資遣費會由私校退撫儲金給付
這點不同於勞工的資遣費是由公司給付
又私校資遣應該是不能申請失業補助(因為你沒繳勞保)

如果你有98.12.31以前的年資,那離職就不能領取屬於舊制的退撫金(參見下表)
但如果你只有99.1.1以後的年資,似乎不管離職或資遣都可以領取屬於新制的退撫金

以下是有關私校教職員的,請參考
http://www2.isu.edu.tw/upload/10/27/files/dept_27_lv_3_40189.pdf
http://www1.t-service.org.tw/files/13-1000-632.php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22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現職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屬實。
四、受監護宣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23 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第 24 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
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

第 25 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
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多想想你年輕不年輕,若已經很資深而被資遣基本上未來前途選擇性已不多,資遣就算了。若還算年輕被資遣的紀錄會讓新單位很謹慎檢視你這個人,尤其在同一產業內,風評很容易打聽出來,更不可能爭取到好條件。
若是離職證明上面寫的是,能力不足資遣或是開除,這如何是好,除非是無須證明就能下一份工作,否則還是考慮仔細為宜。
toxin0702

法律規定不得填寫不利於勞工之內容喔

2023-12-27 11:56
如果是自己的問題,負責點,自己走人吧!至少留個人品。
pastures2014 wrote:
最近工作很不上心被...(恕刪)


你老闆的主要工作,如果只是逼你自已走,你也真的被逼走了,那你老闆會感激你,因為他暫時不用走了.
人生比氣長,就看你想的,是否做的到.

travis_kuan wrote:
所以非自願離不包含勞基法第12條,也就是開除什麼都沒有.
績效不好就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看人資是否有動作了,如果有動作開始取證據,那對你就不利了

大家不要太天真....


績效不好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這根本是不同的事情,
表現不理想只能用資遣的方式,
而且在資遣前還要先再訓練你看是否能有進步,
如果真的不符合公司要求才能資遣。

當然以上是守法公司的作法~
Sisizy wrote:
績效不好 <&...(恕刪)

績效未達
要證據與正常改善程序
就可以啟動

只是一般不會走到這個地步 , 資遣公司也是有風險的
載回來看現在勞保新制下你能拿到半個月到兩個月就很棒了, 如果真的是自己問題 早點保留主動性對自己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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