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5歲後,家屬後面還有機會領遺屬年金金額(要合乎請領資格,不是每人都可以),最少3,628元,如果是我一定要繳這一個月保費。
遺屬年金金額給付計算標準:
(一)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以「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計算金額發給。
(二)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按被保險人國保年資計算之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後,尚未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即死亡者,按「月投保金額 × 保險年資 × 1.3%」之半數發給。
(四) 前三項規定計算後之遺屬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3,628元時,按3,628元發給。(105年1月起,金額由新臺幣3,500元調整為3,628元)
(五) 依前述規定計算後之金額,再計算符合給付條件之受益人人數,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至50%。
僅供參考
我自己很認同政治大學保險系彭金隆的觀點,要用保險的角度思考社會保險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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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少有人能夠很精準的轉換,如果有一個保險可以涵蓋各種面向的基礎風險保障,讓風險保障不漏接,應該對大家都是很有幫助的,國民年金保險具有的多樣性給付,其中涵蓋人生前期的身故、生育或殘疾與後期年金等各項基礎額度的保障,剛好可以填補人生各階段的基本保障需求。
再就先基礎再進階原則來說,在風險管理規劃選項上,有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甚至一些政策保險。一般來說,商業保險的功能在於補足社會保險或政策保險不足部分。基本上,一定是先有社會保險或政策保險後,如果還有保障需求,才會選擇商業保險。我國大部分社會保險與政策保險都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因此大家比較不會忽略,但是國民金保險雖亦屬強制投保,但是相對規範較為柔性,因此常常容易被人所忽略,許多投保國民年金保險的國民,如果捨國民年金保險而優先考慮商業保險,就有點捨本逐末了。
最後就風險規劃的財務與經濟性原則來說,能運用最低的投入或成本,做出做大的風險防護效果,才算是最佳的保險規劃策略。在這點運用上,社會保險通常都會是較佳的選項,因為在相同的保障額度下,社會保險機制下幾乎都會有政府或其他資源的補助,以國民年金保險為例,保費政府至少補助40%,一般身分被保險人只需自付60%,而且身心障礙、低收入戶或是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比率更高,這是商業保險所望塵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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